在我们的社会中,女职工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为了切实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严禁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实施,无疑为女职工创造了更加安全、健康、公平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要介绍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要介绍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旨在维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关注她们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性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确保她们的健康。这一法规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但具体条款根据各国国情和体质差异有所不同。例如,产假时间各国差异显著,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的产假可达到52周,而埃塞俄比亚的产假则为45天。 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第619号令,正式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规定于2012年5月7日由新华社全文发布。该规定共16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遵守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列举了女职工在孕期、经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限制。

《规定》强调,雇主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解除合同。针对孕期不适,雇主需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调整工作量或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工作时间不能延长,且需安排休息。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的产假有明确标准:正常分娩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满4个月流产则有42天的假期。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原文(最新)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流产根据情况享受15至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监督。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列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噪声作业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三)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 条用人单位 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四)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以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下是相关规定的概述:

1. 产假权利: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则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反歧视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约。

3. 劳动调整: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孕早期女职工的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4. 经期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应避免从事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5. 孕期保护:孕期女职工应避免接触有毒物质、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和低温作业等。

6. 哺乳期保护:哺乳期女职工应避免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以及有毒物质浓度超过标准的作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保护她们免受不公平对待。用人单位需遵守这些法律规定,而女职工也有权利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优尔律网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