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一)

最佳答案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规定。
一、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农村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护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退出。这里还需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面积也相差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已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这是本法确定的原则。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点建设分散,农民宅基地超标较为普遍并且村内存在许多空闲地,形成“空心村”。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用地高达190多平方米,超过标准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后农民建设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除实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和灾后重建外,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不属此列,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二)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 (三)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制定的法律。
这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流转权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土地的利用、保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复垦等。
以土地征收为例,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收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政府还需要给予被征收农民合理的补偿,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因征收而受到过大的影响。
此外,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还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这有助于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同时,也为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四)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所有权:
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土地的使用权需依法进行分配,个人或单位对所使用的土地有保护和管理义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非农业建设需额外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期限为三十年。
在期限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土地争议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政府裁决解决。
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强调农田保护和合理利用。
平衡土地开发与复垦,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城市和村庄建设:
城市和村庄建设需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实行土地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支持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耕地保护制度: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禁止不当占用耕地,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需依法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经过审批。
征收土地需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补偿。
农村建房和集体土地使用:
农村建房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集体土地使用有严格限制,需依法进行审批。
法律责任:
非法行为将导致批准文件无效,责任人会受到相应处罚。
土地行政人员滥用职权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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