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认罪认罚后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2、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法院会怎么判
- 3、法律意见书的效力与作用
- 4、什么时候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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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

优质回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后减刑的标准,事实上,法律规定对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可以从宽处罚,但是减刑跟认罪认罚并无直接关系,减刑的标准要根据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分析,类似于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一次减刑的时间不会超过9个月。
一、认罪认罚后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认罪认罚后减刑标准并无直接规定,减刑标准跟认罪认罚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方可减刑;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方可减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
对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二、认罪认罚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不代表法院一定会判定有罪,认罪认罚是嫌疑人的口供,而减刑是建立在人民法院已经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减刑的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间隔时间都是有法可依的。
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法院会怎么判 (二)
优质回答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法院通常都会适当的从轻处罚的,因为我国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处罚的幅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整体量刑标准还应该考虑到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 一、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法院会怎么判
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法院一般会从轻判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二、法院量刑原则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尽管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但也不能因为嫌疑人认罪认罚就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这样做对受害人也非常不公平,法院最终的判刑标准,不能仅凭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确定。
法律意见书的效力与作用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书就是专业法律人士就某个问题发表的法律意见。主要起到提示、说理、释法的作用。属于学理解释。多数情况下不会产生实质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什么时候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赞同量刑建议,并签署书面宣誓书的,能够依法从宽处理。在我国,对于认罪书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签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作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越早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幅度也就越大。
法律依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五)
优质回答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嫌疑人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同意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不过,若嫌疑人是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等情形,不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二、认罪认罚一定可以判缓刑吗
认罪认罚不一定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总之,认罪认罚对嫌疑人的量刑还是有利的,但认罪认罚建立在嫌疑人自愿的基础上,公检法机关没有权利让犯罪嫌疑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过,嫌疑人是否认罪,都不能只凭嫌疑人的口供去处理刑事案件。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优尔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