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工资支付的重要法规再次引起广泛关注。2025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25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应得报酬。条例详细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形式、周期以及清偿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了更强的法律保障。此举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依法治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决心。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一)

最佳答案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一、总则
1. 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工资支付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2.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并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的,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者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3.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支付的监督与处罚
1.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3. 用人单位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或者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法给予处罚。
内容即为最新工资支付条例的全文。该条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同时,也加强了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工资支付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二)
最佳答案《工资支付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主要区别及内容概述如下: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目的:旨在保护劳动者以劳动换取报酬的权利,并规范用人单位的支付行为。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内容涵盖:工资支付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处理。确保劳动者明确收入构成,工资水平公正公平,支付方式多样且双方认可,支付时间遵守法律法规,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规则合理。
二、《工资支付条例》
目的与适用范围:通常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似,但可能更加细化或针对特定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内容特点:可能包含更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工资调整机制、工资保障措施等。同时,可能针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特殊情况,如高温津贴、加班工资计算等,制定更为详细的规定。
重要说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是全国性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工资支付条例》 可能为地方性法规或特定行业规定,其内容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辅相成,但可能根据地区或行业特点有所调整。在实际应用中,应参考当地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以确保合规性。
浙江工资支付条例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浙江工资支付条例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三十八条。
法律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最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者,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19年山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五)
最佳答案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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