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49条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49条是什么

刑法249条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49条是什么

刑法249条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49条是什么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石,其各项条款均承载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使命。在众多刑法条款中,第249条以其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明确规定,彰显了法律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坚定立场。本文将深入解析刑法第249条的犯罪构成,以期增进公众对这一法律条款的理解与认识。

一、刑法第249条概述

刑法第249条明确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旨在惩治那些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故意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对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社会关系。民族平等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任何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对立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政策的严重违背。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这里的“煽动”是指通过言论、文字、图像等方式,故意激发、挑动民族之间的对立与仇恨。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公开发表的言论、网络上的恶意评论、出版的书籍文章等。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或无意中的言论不构成此罪。

三、情节严重的

常见的法条竞合情形例子 (一)

法律主观:

法条竞合的情形有哪些(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24条的临阵脱逃罪与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犯罪的时间是“战时”,后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438条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第264条的盗窃罪的竞合。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犯罪对象是特殊财物,即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财物,后者可以包容前者。另需注意的是,法条竞合犯不仅要求犯罪构成重合,而且要求实际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如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有包容或交叉的关系,但如果行为人仅以殴打的手段取得财物,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故只是单纯的抢劫罪,不是法条竞合犯。这也正体现了法条竞合犯是一种动态的犯罪形态,而非数法条的简单竞合。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最恰当、最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从而排除其它犯罪构成。法条竞合犯是因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形成的,故对其只能选择数个犯罪构成中最符合该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构成定罪量刑,不需要其它的犯罪构成作为补充。至于如何定罪量刑,则需要结合不同的竞合情况,根据具体立法予以解决。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法条竞合,需要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特别法条是优于普通法条的,重法是优于轻法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刑法都有哪些罪名,请按罪行大小帮我列一下 (二)

刑法罪名分为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102)

分裂国家罪(103·1)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

投敌叛变罪(108)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资敌罪 (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

失火罪(115·2)

决水罪(114·1)

过失决水罪(115·2)

爆炸罪(115·1)

过失爆炸罪(115·2)

投放危险物质罪(115.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破坏电力设备罪(118)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1)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120)

劫持航空器罪(121)

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盗窃、抢夺枪支、弹约、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7·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3)

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交通肇事罪(133)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生产、销售假药罪(141)

生产、销售劣药罪(142)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4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

走私核材料罪(151·1) 走私假币罪(151·1)

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1·3)

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15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走私固体废物罪(15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0)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161)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罪(162·之一)

妨害清算罪(162·之二)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3)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17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变造货币罪(17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

高利转贷罪(17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182)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186·1)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2)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187)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190)

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192)

贷款诈骗罪(193)

票据诈骗罪(194·1)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信用证诈骗罪(195)

信用卡诈骗罪(196)

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偷税罪(201) 抗税罪(202)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骗取出口退税罪(20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

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

假冒专利罪(216)

侵犯著作权罪(2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

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故意杀人罪(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故意伤害罪(234)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强奸罪(236·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1)

猥亵儿童罪(237·3)

非法拘禁罪(238)

绑架罪(239)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

诬告陷害罪(243)

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4)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

侮辱罪(246)

诽谤罪(246)

刑讯逼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247)

虐待被监管人罪(248)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

报复陷害罪(2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

破坏选举罪(25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重婚罪(258)

破坏军婚罪(259·1)

虐待罪(260)

遗弃罪(261)

拐骗儿童罪(26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

盗窃罪(264)

诈骗罪(266)

抢夺罪(267·1)

聚众哄抢罪(268)

侵占罪(270)

职务侵占罪(271·1)

挪用资金罪(272·1)

挪用特定款物罪(273)

敲诈勒索罪(274)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 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277)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80·3)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283)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

聚众斗殴罪(292·1)

寻衅滋事罪(293)

组织、领导、发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4)

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 示威罪(297)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

侮辱国旗、国徽罪(299)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300·2)

聚众淫乱罪(301·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

盗窃、侮辱尸体罪(302)

赌博罪(303)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305)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

妨害作证罪(307·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

打击报复证人罪(308)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

窝藏、包庇罪(31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11)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

破坏监管秩序罪(315)

脱逃罪(316·1)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

组织越狱罪(317·1)

暴动越狱罪(317·2)

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骗取出境证件罪(31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偷越国(边)境罪(322)

破坏界碑、界桩罪(323.1)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2)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倒卖文物罪(326)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32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

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1)

强迫卖血罪(333·1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

医疗事故罪(335)

非法行医罪(336·)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3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341·12)

非法狩宿罪(341.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

非法采矿罪(343·1)

破坏性采矿罪(34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制品罪(344)

盗伐林木罪(345·1)

滥伐林木罪(345·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

非法持有毒品罪(34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2)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

走私制毒物品罪(350·1)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1)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

强迫他人吸毒(353·2)

容留他人吸毒罪354)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358·1)

强迫卖淫罪(358·2)

协助组织卖淫罪(358·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

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

传播性病罪(360·1)

嫖宿幼女罪(360·2)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

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

组织淫秽表演罪(36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

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

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盗窃、抢夺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375·2)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38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382、271、183、287、394)

挪用公款罪(384)

受贿罪(385)

单位受贿罪(387)

行贿罪(389)

对单位行贿罪(391)

介绍贿赂罪(392)

单位行贿罪(39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

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

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397)

玩忽职守罪(397.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徇私枉法罪(399·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2·3)

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10)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

放纵走私罪(411)

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

商检失职罪(412·2)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421)

隐瞒、谎报军情罪(422)

拒传、假传军令罪(422)

投降罪(423)

战时临阵脱逃罪(424)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

违令作战消极罪(42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

军人叛逃罪(430)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战时造谣惑众罪(433)

战时自伤罪(434)

逃离部队罪(435)

武器装备肇事罪(436)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

遗弃武器装备罪(440)

遗失武器罪(441)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

虐待部属罪(443)

遗弃伤病军人罪(444)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

私放俘虏罪(447)

虐待俘虏罪(448)

嫖宿幼女犯罪已删去罪名刑9年判多久 (三)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的规定,删除妓女的儿童罪,这种行为可以适用于刑法第236条,即强奸未满14岁的儿童,以强奸论处罚。妓女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这是因为幼女还处于身体发育期。生理上,各种器官尚未成熟,不适合性交的心理上,幼女的智能处于成长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低下,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诱惑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和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的道路,由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看幼女没有性行为的能力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亦因其嫖宿行为而违反了《社会管理处罚条例》,其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卖淫的幼女,如果幼女自愿或自愿卖淫,一般说明幼女认识到其行为的卖淫性质,幼女被别人(不是卖淫者)诱惑或强迫卖淫,就不要求认识到行为的卖淫性,客观地卖淫。未满14岁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实际年龄未满14岁,不包括14岁本身,满14岁的计算方法是从幼女过了14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14岁的生日也被认为不到14岁,行为者在14岁的生日的第二天卖淫的话,就不会成为卖淫的幼女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妓女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行为。妓女是指以交钱和其他财产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或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乳房,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来说,本罪主体多为男性,但不排除同性之间发生卖淫行为,女性也可以成为幼女罪的主体,在生活中很少见。(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两少一宽静态存在的民族刑法 (四)

现行刑法是一部兼顾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法律,它既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又确保了社会的稳定与公正。在静态存在的民族刑法中,总则与分则分别对少数民族作出了特殊规定。总则中关于刑法适用效力范围的变通规定,明确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也需优先适用特别法,以确保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与理解。 在刑法总则中,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这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不论犯罪人的国籍或犯罪行为的性质,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应适用我国刑法。然而,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刑法允许对某些条款进行变通或补充,以适应当地的文化、经济与社会背景。《刑法》第90条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权力,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考虑到我国作为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各民族间存在显著的文化差异与传统差异。

在刑法分则中,存在针对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专门规定,形成了一个涵盖多个罪名的罪群。这一罪群包括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这四个罪名共同指向了少数民族的民主自由权利,包括平等权、民族尊严、宗教信仰自由权以及保持风俗习惯的权利。这些罪名的共同客体为少数民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确保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这四个罪名的特殊性,刑法在制定时采取了较为轻缓的规定方式,强调了情节严重性的重要性。这一做法旨在平衡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社会整体稳定之间的关系,避免对普通行为进行过度的法律干预。这些罪名构成虽然相对简单,但它们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宪法性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确保了少数民族在社会中的合法地位与文化尊严。

扩展资料

“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民族刑事立法应当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之具体化、条文化。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法249条的犯罪构成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优尔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