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一、职业禁止条款的增设
- 二、死刑缓期执行条款的修改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新旧对照表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多处重要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强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以下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新旧对照表的详细解析。
一、职业禁止条款的增设
旧法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违背职业要求实施特定义务犯罪的人员,缺乏明确的职业禁止规定。
新法变动
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因上述原因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一规定有效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了再犯率。
二、死刑缓期执行条款的修改
旧法规定
原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及后果进行了规定,但表述较为笼统。
新法变动
修正案九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且
- 1、刑法溯及力刑法比较
- 2、《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罪名新旧条文对比、立案量刑标准和修订要点(下)
- 3、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对比
- 4、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新旧对照表+全文
- 5、刑法未解系列之一: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九新旧对照表的相关问答
刑法溯及力刑法比较 (一)
优质回答在中国刑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上,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新旧刑法的适用不存在争议。然而,当行为发生与处罚时间之间存在过渡法的情况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标准则引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溯及力的比较应基于行为时的旧法和处罚时的新法,中间过渡法不需考虑,只需对比行为时和处罚时的法律。另一观点则强调,不仅需对比行为和处罚时的法律,还需考虑中间过渡法的实际影响,尽管它相对于行为时是新法,对处罚时则是旧法。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倾向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实际上,中间过渡法的出现是由于立法的动态调整,如1979年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规定,1997年和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导致了一系列相关犯罪条款的变化。在实践中,如果行为发生在旧法期间,处罚在新法生效前,通常无需纠结新旧法的选择。然而,如果行为在旧法期间而处罚在新法修正后,溯及力问题就会变得复杂。笔者认为,刑法的“旧”应指行为时的法律,“新”则指处罚时的法律。因此,溯及力的比较应限定于行为时的法律条文与处罚时的法律条文。中间过渡法因其既非行为时法,也非处罚时法,在溯及力的比较中无实质意义,不应在法律适用中考虑。然而,如果行为贯穿于旧法和中间过渡法之间,此时的中间过渡法就应被视为行为时的旧法,与处罚时法相对应。
扩展资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十二)》涉及罪名新旧条文对比、立案量刑标准和修订要点(下) (二)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强化了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特别是对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理。新法明确了行贿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避免重复定罪和量刑,将行贿罪的量刑节点调整为与受贿罪更为匹配,同时提高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企业需关注单位贿赂行为的认定,建立内部合规体系,预防个人行贿行为。
建议包括加强法律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新规定;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预防贿赂行为;进行合规风险评估与监控,明确责任并保护举报人权益;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关注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以及培育企业内部的正直诚信文化。
对于跨国企业,还需考虑国际反腐败法规,确保国际业务的合规性。修正案的实施对所有涉及法律事务的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他们需要及时调整策略,以适应新的刑法环境。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对比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1、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2~14周岁,对杀人、伤害+致死、残忍手段致重伤且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负刑责。2、修正:将原“投毒”,订正为“投放危险物质”。3、统筹刑法修改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将原“收容教养”,修正为“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新旧对照表+全文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照表
(红体字为增加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修改,增加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其任职公司、企业类似业务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并获取非法利益,金额巨大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特别巨大者,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并导致公司、企业利益受损严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进行修改,增加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出现特定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严重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将单位利润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
(二)明显高于市场价从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服务或反之;
(三)从亲友管理的单位获得不合格商品、服务。”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公司、企业利益受损严重,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修改,增加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严重受损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特别严重者,判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在经营中出现上述行为,导致公司、企业利益严重受损者,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四、修改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具体描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因接受他人的不正当利益而为他人提供便利,并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刑罚。
五、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详细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方式和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或向多方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特定领域内行贿、为职务晋升或调整行贿、在监察、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行贿,以及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加重处罚标准。同时,对于自首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对为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提供财物或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进行惩罚。
七、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针对单位为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进行处罚,涉及情节严重者,对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刑。
刑法未解系列之一:刑法的溯及力 (五)
优质回答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新法主刑轻且有财产刑与旧法无财产刑的对比:
在某些情况下,如参加黑社会组织和贪污受贿罪,当新法规定的主刑较轻但增加了财产刑时,实践中通常会按照新法的轻刑处理,即使旧法没有规定财产刑。
追诉时效问题:
当旧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较长,而新法规定的追诉时效较短时,对于已经超出新法追诉时效的案件,通常按照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继续追诉。
一罪认定与财产刑的差异:
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如伪造证件罪,旧法可能将其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罪名,而新法则可能将其合并为一个罪名并增加了财产刑。这种差异在刑法溯及力的应用中需要特别注意。
再审程序中的法律适用:
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后,对于再审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通常遵循行为时的法律。然而,对于是否严格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存在分歧,因为再审程序可能涉及对新旧法律的重新评估和比较。
刑法总则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对总则的修改在溯及力方面遵循《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然而,由于具体规定可能存在不一致性,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适用。
综上所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新旧法律的对比、追诉时效、罪名认定、再审程序中的法律适用以及刑法总则的溯及力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和判断。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优尔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