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 (一)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

贡献者回答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撤回起诉必须经过公诉机关的审批,并作出相关决定。公诉机关经审都后认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审判机关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经审批后,审判机关作出决定,刑事诉讼即结。被告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物品的处理及强制措的解除等问题也会相应作出处理。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符合撤销案件的五种条件包括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此外,还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由于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合同,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受到第三方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一方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的撤销案件,以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犯罪事实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是不是证明已经犯罪了 (二)

贡献者回答犯罪嫌疑人被传唤了不一定是已经犯罪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可传唤到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向嫌疑人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嫌疑人,经询问人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是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一、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是不是证明已经犯罪了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不一定证明已经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传唤只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手段,在法院没有判刑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

二、刑事传唤有没有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三、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应该怎么办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根据规定,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

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对此,执法部门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思想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传唤的手续具体是如何的

(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因此综合全文的叙述就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并不能证明已经犯罪了。另外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嫌疑人的所在居住地进行讯问。在讯问时公安机关讯问人员应当出证明文件。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被派出所带去问询的人(没有犯罪)会一整天都待在那里吗? (四)

贡献者回答看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扩展资料传唤须知: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 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传讯的法律依据条款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传讯的法律依据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传讯的地点为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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