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被告选择不出庭应诉,其将面临一系列严肃的法律后果。法院在传票传唤后,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这一过程中,被告将失去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机会,法院将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无疑对被告的权益维护构成了巨大挑战,因为未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可能导致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 1、民间借贷未出庭的法律后果
- 2、立案109条和112条区别
- 3、刑诉法109和112的区别
- 4、刑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民间借贷未出庭的法律后果 (一)

答《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召唤仍无故不出庭者,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如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决却故意逃避,情节严重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刑罚将升至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则应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惩戒,遵循适用该条款规定予以惩处。
立案109条和112条区别 (二)
答109条: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112条:决定是否予以定案。
112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2、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刑诉法109和112的区别 (三)
答刑诉法109和112的区别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讲的是公安,检查院等机关如果发现有犯罪迹象,应该立即立案调查;
2、而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讲的是对于一些报案,控告的资料,公安检查等机关应审查有没有犯罪事实,有就要立案,没有就不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的流程如下: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
答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累犯,即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刑法第65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刑法第66条)。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刑法第104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法第106条)。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
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
此外,还有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危害特别大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也可能会被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刑法第109条,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