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界定
- 二、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 三、管辖权异议的意义与挑战
总结
刑事案件管辖权和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管辖权的正确确定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则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刑事诉讼的需求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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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界定
管辖权的确定因素
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依据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来界定。通常情况下,犯罪地法院拥有主要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定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特殊案件的管辖界定
除了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外,对于特殊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的管辖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与高效处理。二、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与时限
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认为受案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的提出通常应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提交给正在审理该案件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会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此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三、管辖权异议的意义与挑战
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防止因管辖权不当而导致的审判不公和资源浪费。通过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促使法院在审判前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由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然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提出时限的严格规定、法院的审查流程以及裁定结果对案件走向的影响等。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异议提出的具体条件和期限,以及加强法院的审查力度和公正性。总结
刑事案件管辖权和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管辖权的正确确定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则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我们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适应刑事诉讼的需求与挑战。
- 1、刑诉法管辖是什么意思?
- 2、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 3、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 4、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管辖-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相关问答
刑诉法管辖是什么意思? (一)
最佳答案刑诉法管辖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该案由哪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来负责处理。以下是关于刑诉法管辖的详细解释:
1. 含义: 刑诉法管辖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办理和审理责任归属的规定。
2. 管辖因素: 案件性质:罪名的种类、数额和情节等,不同的罪名由不同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来管辖。 地域:案件发生地的行政辖区,不同的地域由不同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来管辖。 职责:案件涉及到的不同职能部门,不同的职能部门由不同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来负责。
3. 重要性: 保障司法公正:正确的管辖能够确保案件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避免法律不适用:刑诉法管辖可以避免因地域、职能等因素导致的法律不适用和问题的出现。 保障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刑诉法管辖有助于维护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致适用。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二)
最佳答案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而在不同诉讼中,地域管辖有不同的规定。
一、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不同诉讼种类有不同规定:
(1)刑事诉讼以犯罪地划分地域管辖。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主要以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它还分为普通的地域管辖和特别的地域管辖(见“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3)行政诉讼主要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的分类
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5、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7、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看,一般对于某个地区发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通常就是由当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涉案财产比较大或者案件影响比较大的话,则就会是由上级法院直接来管辖。而根据地域管辖,也能解决多个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纠纷。
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种类主要有三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指的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将案件指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地域管辖是指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则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应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负责审理。
级别管辖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以及确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资源。在级别管辖中,案件通常根据其重要性和复杂性被划分为不同级别。例如,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件可能被指定由高级别法院审理。这样可以确保这些案件得到公正和专业的处理。
地域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发生地点来确定管辖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因为犯罪地的法院更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具体情况。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更有利于审判,也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可以避免案件被移送到遥远的地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专门管辖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应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负责审理。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军事案件或涉及特定行业(如金融、电信等)的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专业机构审理。这种管辖模式旨在确保这些案件得到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法院或机构的处理,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该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的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四)
最佳答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 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 14 种案件)
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2. 违规制造、销售枪 支案(刑法第126条)
3. 非法持有、私藏枪 支、弹 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 非法出租、出借枪 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
6. 非法携带枪 支、弹 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
7.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10.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11.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
18.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
20.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3种案件)
23.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四.侵犯财产案(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3种案件)
25.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26.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2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经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管辖权)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28.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
2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
3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
3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
32.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
33.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
35.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
36.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
37.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
38.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刑法第300条)
3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
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
4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
42.开设赌场案件(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
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
4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
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
4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
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
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
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
5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
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
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
5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
5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
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
57.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58.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59.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
61.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
62.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63.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64.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6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4条)
6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
67.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1款)
68.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
69.非法收购、运输盗伐、 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
70.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
71.强迫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2款)
72.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3款)
7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1款)
74.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359条第2款)
75.传播性病案(刑法第360条第1款)
76.嫖宿幼女案(刑法第360条第2款)
77.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363条第1款)
78.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363条第2款)
79.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364条第1款)
80.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364条第2款)
81.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365条)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规定的14种案件)
8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83.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8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85.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1条第2款)
86.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87.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88.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89.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90.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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