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宁日月湾勇救溺水学生,武汉24岁小伙不幸身亡,谁来为他的死负责? (一)

答我认为这名不幸身亡的武汉小伙所做的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救人行为,并非因一些外部因素而造成的死亡,所以并不需要任何的部门为他的死亡负责。
但是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么失去了,被救的两个孩子,他们的家属应该对这个胡煜坤的家属一定的补偿。而且社会也要对这个小伙加以褒奖,给予他一些荣誉称号,并且给予家属经济上的奖励。这才能慰藉英雄的灵魂,也不会让小伙的家人们寒了心。
奋不顾身救下学生却没能上岸事发的时候,当时救人的有胡煜坤还有另外一名见义勇为者黄修才。他们本身就是互不相识,和这两名落水的小学生也一样是互不相识的。
当时他们都在日月湾海滩游玩,在胡煜坤的手机里,还有当时他找别的游客帮自己和女友照的美照,只是却成为他最后的影像。
正在他们都在此处欣赏美景的时候,忽然听到有人呼喊救命,原来是两个一起戏水的小学生被大浪卷进了深水区,眼看着两个孩子就要被大浪所淹没。
胡煜坤是最先下去救人的。出身警察世家的他骨子里就有着正义与勇敢,他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安慰,也没有在意这么大的浪,奋不顾身的就跳了下去。
随后听到呼救的黄修才也赶紧跳下海救人。只是因为当时海浪太大了,几人费了很大的力气也没有游回来。黄修才也是在昏迷之前,被海南冲浪队的一名队员救了上来,捡回了一条命,可是非常遗憾的胡煜坤却没能被救回来。
唯一能够慰藉这个小伙子的,是他当时拼了命救的两个孩子双双被救,实乃万幸。
逝者已矣,希望都能给救人者应有的荣誉很多人都说,如今社会冷漠,人变得越来越自私。像胡煜坤这样舍了命去救人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
事发过后,出事地点已经拉上了警戒线。这种意外是谁都没有想到的,所以只能说这是一件不幸的事情。
对于胡煜坤的这种行为,我相信已经可以被评为见义勇为的英雄了。作为一个这么优秀的人,他的父母相信一定是非常悲痛的。希望相关部门给胡煜坤应得的荣誉,这也算是给他的一种慰藉。
另外,作为当时被救的两名学生的家长,我认为他们应该好好的补偿胡煜坤的家属。如果没有胡煜坤,那么两名学生真的是凶多吉少。
尽管发生这种意外是谁也没有想到的,但是胡煜坤也的确是为了救他们的孩子才失去了生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面对救命恩人,更应该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去补偿胡煜坤的家属。至少不会让英雄的家属寒心。
出现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往往想到的是追责。可是在这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都是胡煜坤和黄修才的个人行为,何来的负责之说。如果真的要说负责,那最应该给予他们的家属安慰的就是两名学生的家长。
愿英雄一路走好失去了儿子的胡煜坤的父母,已经将儿子的骨灰接回了武汉。直到这一刻,他们都无法相信自己那么优秀的儿子就这么离开了自己。
还有胡煜坤的女友,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眼中那么热心肠的恋人,就这样天人永隔。
只是逝者已矣,我们都要永远的记住这位见义勇为的下伙子,他年轻的生命虽然短暂,却像鲜花一样绽放过。
在他的告别会上,被救的两名学生的家属也赶来了,对于这个救命恩人,他们除了“”,真的不知道还能说出什么感谢的话语了。
和他一起救人的黄修才也已经出院,得知胡煜坤已经去世的噩耗,虽然是素不相识,但是还是非常的难过的。
只能祝愿英雄一路走好。
结语人这一辈子真的很难说会遇到什么样的意外。胡煜坤就这样离开了我们,真的让人很难接受。
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多一些胡煜坤这样的人,他们面对他人的求助,能够毫不犹豫的去帮助他们,真的很令人感动。当然,我们还是需要在确保在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毕竟自己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救人不当致死有责任吗 (二)
答一、救人不当致死有责任吗
1、合理的施救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因采取的救治措施有过错的要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主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
4、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因救人受伤属于什么责任? (三)
答法律分析: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情形下,造成受助人人身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由受助人或者侵权人承担。
2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腊明纤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在此造成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3、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方法是否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在此的方式进行轮仿,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在此利益的,必须向在此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在此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在此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在此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槐键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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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救人不当致死罪的行为怎么处理 (四)
答救人不当致死的量刑: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救人不当致死有责任吗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