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一)

贡献者回答拘留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6号公布《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设置和保障,收拘,管理,生活卫生,通信、会见、询问,请假出所,教育,解除拘留,附则10章7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第七条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第八条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第九条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第十条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第十一条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第三章收 拘第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第十四条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拘留所有单间吗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一般是多人间,特殊情况可以是单人间。行政拘留是多人间。刑事拘留,一般是多人间,特殊情况可以是单人间。对涉案的重要嫌疑人,关押在多人间可能会发生危险、发生泄密等等情况的,就采用单人间关押。一般案件的嫌疑人,不会是单人间。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间拘室应该居住多少被拘留人,但在实践中,基本按八个人左右居住一间。这样既能让被拘留人之间相互监督又便于民警管理。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五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监狱 看守所 拘留所有何区别 (四)

贡献者回答1.管辖机关不同:

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监狱属于司法机关管辖,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燕城监狱除外)。一般县(区)级行政级别都会设立看守所,有的县(区)多个,有的一个。监狱则由司法部和各省在各地市设立,有些城市几个监狱,有些城市一个都没有,监狱与城市不存在对等关系。

2.居住环境不同:

看守所,20平方左右的监舍,一般每个监舍关押20-30人,人均不到1平方米的空间,平躺是不能的,只能侧着睡。

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服刑人员人均建筑设施使用面积在五平方米,每间监舍居住不超20人;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有必要的防暑防寒设备;设浴室等生活卫生设施。

3.伙食条件不同:

看守所主要来源为地方财政负担。在押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费1~3百元不等,监狱,根据《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一年的伙食费与当地人均经济水平挂钩,财政每年按照服刑人员数量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不可挪用。此外,监狱里服刑人员是需要进行劳动改造的,劳动创造的收入除了上交监狱和国家以外,监区都有自己的分账资金,可以偶尔给服刑人员加餐改善伙食。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拘留所建设标准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优尔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