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条例--拘留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六十四条

拘留条例--拘留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六十四条

导语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各项条例的规定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条例,更需我们深入了解。本文将围绕《拘留条例》第三十条及《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展开详细解读,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拘留条例》第三十条解读

实际上,通常所说的《拘留条例》可能指的是更为具体的《拘留所条例》。在该条例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被拘留人拘留期满后的处理程序。具体而言,当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届满时,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其拘留状态,并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同时,拘留所还需返还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由拘留所代为保管的财物。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实际操作中,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在领取解除拘留证明书或者财物时,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拘留所民警则会对其进行身份查验,以确保发放对象的准确性。对于身份不明、拒绝接受查验或者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拘留所有权拒绝发放相关证明和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详解

相较于《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的直接明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则更多地关注于被拘留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解除拘留程序。该条款规定,在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时,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并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其拘留。

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也彰显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拘留所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这也为被拘留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解除拘留途径。

拘留制度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

拘留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一方面,拘留制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教育,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拘留制度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实际应用中,拘留制度不仅能够对违法者进行必要的惩戒和教育,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发生。同时,拘留制度也为被拘留人提供了合法的申诉和救济途径,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拘留条例》第三十条及《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作为拘留制度中的重要法律条款,其规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以及确保法律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款的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拘留制度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从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拘留所条例第30条第64条是犯了什么错? (一)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对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届满,看守所应当及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拘留证明书,返还被拘留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被拘留人被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停止实施拘留,或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暂停实施行政拘留,拘留所应当核实身份,检查相关的法律文件,把拘留证书,取消拘留。

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释放后,看守所应当将被拘留人移交处理单位:

1、依法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已经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2、决定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法律确定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4、决定依法采取义务教育纠正措施。

移交时,看守所的警察应当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审查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的法律文件或者公文。

办案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的时间、理由、目的地,并签名后,将被拘留人移交看守所。

被拘留者的转移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拘留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 (二)

法律分析: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酗酒醉驾进看守所穿囚服吗? (三)

在前往看守所的过程中,由于特殊管理需求,可能会要求酗酒醉驾者穿统一的识别服装。尽管《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并未明确规定拘留期间的着装规定,但实践中这种着装要求是普遍存在的。重要的是,要明确,被拘留人并非罪犯,只是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他们的服装与看守所的囚犯服装有所区别,且背后会有编号以示区别。 根据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指出,拘留期满后,拘留所应按照规定时间解除拘留,同时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并归还代为保管的个人物品。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拘留决定机关决定终止拘留或者暂停执行行政拘留时,拘留所需核实其身份并核对相关法律文书,随后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并及时解除拘留。 因此,当被拘留人离开看守所时,他们需要穿着统一的服装,并且解除拘留证明书是其出所的必要文件之一。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四)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6号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12月14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三章 收拘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八章 教育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优尔律网希望拘留条例--拘留条例第三十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六十四条,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