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税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时,我们不得不提及逃税罪与偷税罪这两个概念。虽然两者都涉及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逃税罪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完全不申报,以逃避缴纳较大数额的税款。而偷税罪,则侧重于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账簿等更为具体的操作手法,来减少或避免应缴纳的税款。了解这两者的不同,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税收法规的边界。
逃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一)

最佳答案逃税罪与偷税罪在性质上都涉及了纳税人对税收法规的违反,但是它们在具体行为、处罚力度以及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
逃税罪主要针对的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当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时,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金。若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则处罚将升级为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
相比之下,偷税罪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逃税行为,还涵盖了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等手段,故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情节严重,犯罪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这意味着在当前法律体系下,针对偷税行为的法律适用将更加统一和集中,旨在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
偷税罪和逃税罪有什么区别 (二)
最佳答案偷税罪与逃税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和手段上。
逃税罪的犯罪主体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他们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试图逃避纳税义务,从而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虚构收入、虚假申报、故意漏报或瞒报财务信息等。
相比之下,漏税罪的犯罪主体主观上并无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故意。他们之所以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结果,往往是因为工作上的疏忽、错误理解税法、计算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不是出于故意。漏税罪没有欺骗性或隐瞒性特点,其行为更加客观。
从法律角度分析,偷税罪和逃税罪的处罚力度通常不同。偷税罪由于涉及主观故意和欺骗手段,法律对其处罚更为严厉。而漏税罪则因其主观故意不足,处罚相对较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和实施行为的手段。
综上所述,偷税罪与逃税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以及实施手段。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逃税罪和偷税的区别 (三)
最佳答案逃税罪和偷税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法律表述和某些法律后果上:
法律表述的变化:
偷税:在《刑法修正案》之前,相关行为被定性为“偷税罪”。
逃税:《刑法修正案》之后,罪名从“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这一变化反映了法律术语的更新和精确化。
行为手段:
两者在行为手段上并无本质区别,均涉及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例如,设立虚假账簿、篡改账簿、擅自销毁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以及未办理纳税登记、已有经营活动但未申报,或收到申报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等。
法律后果:
对于逃税初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若能及时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且已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逃税初犯的宽恕政策,旨在促进税法的公正执行和税收秩序的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逃税罪在初犯规定上给予了一定的宽恕,但逃税行为仍然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数额标准:
逃税罪的数额标准不再有具体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释并适时调整。这一变化考虑了经济生活中逃税情况的复杂性和逃税数额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司法机关灵活应对不同情境下的逃税行为。
综上所述,逃税罪和偷税在法律表述上存在差异,同时逃税罪在初犯规定和数额标准上也有所优化和调整。这些变化旨在更加精准地打击逃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并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从偷税罪到逃税罪的区别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偷税罪和逃税罪并没有太大区别,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虚假申报,逃避数额较大的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从偷税罪到逃税罪的区别是什么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二、为什么把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是我国的财政之本,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重要的经济杠杆,偷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应当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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