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州市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工地敲诈勒索案。该案涉及一个由数十人组成的犯罪团伙,他们利用建筑工地急于用工的心理,通过假意应聘、故意制造矛盾事端等手段,向用工方索取高额赔偿。据报道,该团伙在江苏常州及周边地区的多个建筑工地上,通过纠缠威胁、漫天要价等方式,疯狂作案多达40起,敲诈勒索金额高达33万余元。这一事件不仅给受害工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

最新工地敲诈勒索案(最新工地敲诈勒索案例常州市) (一)

最新工地敲诈勒索案(最新工地敲诈勒索案例常州市)

优质回答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敲诈勒索,抢劫,撤销缓刑

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

被告方于2004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逮捕,2004年6月10日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被告方某以受害人黄在开车时碾压其朋友的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怕家人知道此事,向黄某家人谎称不给钱,并谎称用刀刺伤他人为由,威胁、胁迫受害人黄某,先后敲诈黄某7人,共计6.3万元。

2008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崇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捕。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被告人。

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在判决后,新的犯罪与原犯罪合并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崇明县人民法院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方某四年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方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责令被告方返还被告人黄6.3万元。

法理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是典型的敲诈案件。在实践中,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很难区分,经常混淆。对这个案例的评价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本案还涉及缓刑的撤销,将一并讨论。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客观要件是,利用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

表现为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敲诈,是指指向对方进行某种暴力或胁迫,要求他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

在这里,有必要详细分析敲诈和抢劫的区别。

相似性:两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可以使用威胁,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某些暴力行为。

区别:抢劫罪只能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就当场实现威胁内容;敲诈勒索的威胁方法基本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未来某个时间才能实现。抢劫中的暴力行为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足以抑制他人反抗。因此,如果是当场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否则被害人日后被害,或者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未达到抢劫罪程度的暴力行为,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了足够的暴力来抑制其抵抗后,强迫被害人在未来交付金融服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2.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以被害人黄在开车时碾压了其朋友的一只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担心其家人知道此事,对其进行威胁勒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受害者施加足够的暴力来压制他的反抗。受害者可以使用警报或其他手段来约束被告的行为。所以本案被告方某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放某个人的行为是典型的。

本案被告方被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一年以下。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2004年6月10日,被告方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方某犯敲诈勒索罪,发生在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宣告判决前发现有其他尚未判决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发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应撤销对方之前的缓刑期,在敲诈勒索罪的刑期确定后,将前罪与后罪一并处罚。所以法官考虑缓刑是正确的。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没有确实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二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于原判刑期但是不得少于五年,但是不得少于一年。

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宣告判决前,发现有其他尚未判决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发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上海有几个中级法院 (二)

优质回答上海目前一共有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下辖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松江、奉贤、金山等7个行政区域。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个行政区域。

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是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础上加挂牌子设立的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崇明县律师收费标准依据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崇明县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具体依据如下:

政府指导价: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方式分为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主要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案件、劳动工伤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等。对于这些案件,政府会制定指导性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的公平合理。

市场调节价:除了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外,其他大部分的法律服务项目则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收费标准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即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之间通过协商来确定。这种方式使得服务价格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综上所述,崇明县律师收费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公平与灵活性的平衡,既为特定类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收费基准,又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更大的自主权。

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 (四)

优质回答作为地方人民法院,负责管辖上海市崇明区的各类司法案件,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法治秩序。

一、法院职责与功能

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对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同时,法院还承担着法律宣传、法制教育等社会责任,通过司法实践推动法治建设。

在民事案件中,法院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负责审理各类犯罪案件,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宁;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程序与权益保障

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立案、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此外,法院还设有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强制执行。

三、司法公开与监督

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审判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法院还设立了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法院还接受上级法院、人大、政协等机构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

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地方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活动,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法院还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接受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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