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构成贪污罪的有

下列行为中构成贪污罪的有

介绍:

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本文旨在探讨哪些行为构成贪污罪,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防范这一犯罪。

下列行为中构成贪污罪的有

一、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首要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职务便利”,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力、地位和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些人员如果滥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即构成贪污罪。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至个人账户,就属于典型的贪污行为。

二、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构成贪污罪,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公共财物损失,则不构成贪污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承担行政责任。

三、贪污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

贪污罪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和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外,还要求贪污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根据法律规定,贪污数额在三万元的,应当立案侦查。同时,即使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但如果贪污情节较重,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等特定款物,或曾因贪污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也应认定为贪污罪。此外,贪污数额的认定应采用累计方法计算。

四、共同贪污行为的认定

共同贪污是指二人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在共同贪污中,各参与者需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并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对于共同贪污行为,应依据各参与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贪污数额多少等因素分别处罚。

注意事项:

贪污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贪污数额和情节等因素。同时,对于共同贪污行为,还需区分各参与者的责任大小。在防范和打击贪污罪方面,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此外,对于发现的贪污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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