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贼见赃指的是什么肖 (一)

捉贼见赃指的是什么肖

捉贼捉赃是生肖猪。

生肖介绍:

十二生肖,又叫属相,为中国与十二地支相配以人出生年份的十二种动物,包括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

十二生肖的起源与动物崇拜有关。据湖北云梦睡虎地和甘肃天水放马滩出土的秦简可知,先秦时期即有比较完整的生肖系统存在。最早记载与现代相同的十二生肖的传世文献是东汉王充的《论衡》。

十二生肖是十二地支的形象化代表,即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融合到相生相克的民间信仰观念。

反映在婚姻、人生、年运等,每一种生肖都有丰富的传说,并以此形成一种观念阐释系统,成为民间文化中的形象哲学,如婚配上的属相、庙会祈祷、本命年等。

1.何为捉贼见赃

定义:是指在捉拿犯罪嫌疑人时现场找到与作案有关的物品或证据。意义:证明犯罪嫌疑人真正与案件相关,加强对其指控和定罪的依据。注意事项: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如不得非法搜查、私自进入他人住所等。

2.如何实施捉贼见赃

方法:通过警方获得搜查令或者事先取得屋主同意后,进入现场进行搜查。范围:可涉及被盗物品、作案工具、通信工具等相关证据。目的:寻找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物证。

3.鼓励举报捉贼见赃

4.案例分析

案例: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通过举报,在一名嫌疑人家中搜查时发现了涉案赃物,成功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6名。分析:此案是典型的“捉贼见赃”,证明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成功维护了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总结:捉贼见赃是一种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手段,但必须在法律程序之内实施。同时,也需要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王案件的细节是什么? (二)

“二王”即王宗坊和王宗玮兄弟俩,沈阳人,新中国第一张悬赏通缉令上的通缉犯,震惊全国的大案“东北二王特大杀人案”的主角。

从1983年2月12日二王在沈阳犯下第一起命案至9月18日被警方击毙的七个月之间,‘二王’凭借枪支和手榴弹打死打伤公安执法人员和无辜百姓18人(打死9人伤9人),五次逃脱警察的追捕。二王逃亡期间,谣言迷漫全国,给民众带来一定的恐慌。最后二王逃到江西广昌的盱江林场的一座山上。由公安、武警、军队、民兵组成了近三万人的围剿队伍(包括武汉空军部队的一架直升机),形成了四个包围圈,将二王击毙。

案件细节:

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二王”究竟是什么样的人。两个罪犯怎样走向杀人犯罪的深渊,又怎样逃避打击,也是人们急于想知道底细的一个谜。其实,事情并不玄妙,也谈不上复杂。

王宗坊和王宗玮的父母,多年来在东北机器制造厂中学当教师。在三个男孩子中,王宗坊和王宗玮是老二、老三。历史的和现今的许多事实证明,“二王”的父母对于自己的子女不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并常常护短、溺爱,从小养成好懒馋滑恶习的王宗坊(坊),念小学时候就混迹在扒手之中,在闹市里掏包行窃,开始了撬门砸锁的生涯。1974年和1975年,他曾两次被收审。1979年他在沈阳大东区辽沈卫生院当药剂员期间,又因盗窃被捕,判刑三年。这次行凶作案的日子,正是他新婚后的第三天!

过去王宗坊犯案,他的母亲扮演了一个很不光彩的角色:当她得知儿子要被捕法办的时候,她扔下学生不教,带着王宗坊北逃,将犯罪儿子隐匿在亲属家里,儿子被缉拿归案了,这位“人民教师”受到公安部门的拘留处分。有这样的家长,在这个家庭里长出“二王”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说老三王宗玮,1976年1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80年复员,同年8月份分配到东北机器制造厂六车间当工人,在厂工作二年多,他举止文雅,说话和气。红榜题名居然有他一个。难怪发事那天,公安局找到六车间党支部书记,提到王宗玮是杀人重大嫌疑犯时,他愣住了!可见王宗玮已学会了一套伪装的伎俩呢。

1983年2月12日,沈阳风景区小河沿北岸的解放军某部医院。由于是大年三十,中午军医院在院内俱乐部里给全院职工放映电影,所以军医院的大楼、松林、院落一片寂静。就在这个时候,两个青年人,悄悄地走进军医院的大门。推着自行车的小个子走在前面,一身空军打扮,戴个口罩的大个子跟在其后十几米,他们奔军医院的小卖部走去。

吴永春见这两人十分陌生,正感纳闷之际,军医院政治部副主任周化民迎面走来。吴永春马上向他汇报了这个情况。周化民听了吴永春的汇报,立刻警觉起来,问:“那两个人在哪儿?”

吴永春看到的大个子青年站在俱乐部门前,刚才穿着的黄军装上衣,已换成了蓝上衣。那耸着的肩膀和插在裤兜里的手,以及不合身的短小上衣,使他看起来十分可疑。

周化民仔细地打量了一下高个子,他身体瘦长、有点驼背。冬瓜长脸细眯眼睛单眼皮,两边眼角往下耷拉着,说话轻声细语。

大个子将左手从裤兜里抽出来,右手仍在裤兜里纹丝不动。他慢慢掏出一个保密厂的入厂通行证,把它交给周化民。通行证上没有工厂名头,只有姓名、年龄、职务、车间等栏目,上写:王宗玮,26岁,工人,六车间。

吴永春突然想起失踪的小个子,便转身走出大楼,钻进停放在俱乐部门前的一辆吉普车里,透过车窗,扫视着大院。

不一会儿,迎面来了一个身着空军服装的骑车人,红帽徽、红领章。吴永春以为他是内部人,没有引起注意。奇怪的是这人竟在院子里绕起圈子,并且一个劲地左探右望。“是那个换了上衣的小个子。”吴永春立即从车里蹿出,一下子将小个子拦腰抱住。这突然袭击,吓得小个子将自行车摔在地上,挣扎着喊叫。

吴永春低头看到小个子手拎的黑提兜里露出整装的凤凰烟和一个钳子把,立即想到这个小子可能偷了小卖部。恰好军医院教导员刘福山走进大门,于是连同赶来的炊事员老王,一齐将小个子拽到门诊大楼。进了大门,一阵吵吵嚷嚷,惊动了在外科诊室盘问大个子的人们,大家蜂拥而出,都奔小个子而来。大个子也乘机溜到门口,一直看着人们把小个子推进外科诊室隔壁的住院处办公室里。这时周化民把愣在门口的大个子推回外科诊室。房间里只剩下周化民和大个子两人。

此时医生孙维金、司机毕继兵、助理员卢文成和工人李作舟等都闻讯赶来。刘福山将小个子用曲别针临时别在领子上的领章拽下来,再把拎包打开,往桌子上一倒,除3条凤凰牌香烟外,还有1把钳子,还有1000多元现金、30包味素,以及作案用的锥子等。小卖部的人员赶来确认,这些钱和物品是从小卖部偷出来的。刘福山示意搜身,吴永春和毕继兵扭住小个子胳膊,搜他的上衣口袋,刘福山摸他的前胸,突然像是摸到什么。吴永春见刘福山脸色骤变。这时,小个子突然全身颤抖,发出野兽般的“嗷嗷”声。

此时从外科诊室里突然传出“砰砰”几声枪声,住院处里的人一愣。卢文成快步走出住院处,想要看个究竟。一出门,就被手拿五四手枪的大个子击倒在地。

刘福山一看情况危急,便喊着:“坏人行凶,赶快对付!”一个箭步蹿到房门旁边,操起一人高的挂滴流瓶用的铁架子,隐蔽起来。孙维金急忙抓起电话筒,向保卫部门报告情况。

大个子猛地推门进来,向正在打电话的孙大夫举枪便射,孙维金倒在地上。隐蔽在房门后的刘福山举铁架砸向大个子,大个子一斜身子向刘福山开枪。刘福山被子弹击中,慢慢地倒在血泊中。

吴永春和毕继兵此时始终抓住小个子不放。由于小个子被揪在前边,大个子不便射击。如果就这样僵持下去,也许凶犯很难再有什么机会,但刚入伍的毕继兵经验不足,突然撤身要寻武器,被大个子抓住机会击中,吴永春也由于主动出击露出破绽被一枪击中。脱身后,小个子说:“这小子没死,妈的,他最坏,再给他一枪!”

“砰”,又是一声枪响!……

过了一会儿,吴永春挣扎着爬起来,低头一看,他脸上、身上满是鲜血,一颗子弹穿透他的两颊,一颗子弹从脖子射进。他用帽子堵住漏气的喉管,艰难地走出大楼,拼尽力气嘶哑地呼喊:“快抓贼呀!快抓凶手呀!”

下午1点10分: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接到报案电话。局长和刑警队政委、队长带着刑警和武警,分两批先后于1点25分和1点35分到达现场。

下午2点10分:沈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派出追击小组,沿路访问群众,追捕凶手。

几分钟之后,辽宁省公安厅和沈阳市公安局的领导也都赶赴现场。

公安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从两个房间和走廊里,共发现13枚五四手枪的弹壳。周化民、刘福山、孙维金、毕继兵四人身亡。吴永春、卢文成、李作舟三人重伤。

现场,拾到大个子扔下的一个黄挎包,包里有一把钳子和一把螺丝刀。

随后在李作舟手里找到长方形的蓝色“通行证”一张,上面贴着一张面色阴沉的人头照片,旁边写着王宗玮的名字。目击者证实此人正是凶手。

下午3点30分,另一个小个子的犯罪分子也被确认,他就是王宗玮的二哥,刑满释放分子王宗坊。

警方当即派人去车站、交通要道阻截。但由于查证时间的浪费,贻误了宝贵的战机,30分钟前,“二王”已蹿上了南下的列车。

小偷属于什么行业? (三)

小偷还有行业?那就是扒手行业。

小偷,学名盗窃(偷窃)者。指非法、秘密窃取占有他人财务。是明显的违法和犯罪行为。按照法律和伦理,应当打击!消灭!这是肯定的前提。

小偷产生的原因:生活所迫,本人估计占5%。其余的有是好吃懒做或者不愿自食其力者;还有被迫违法犯罪者。

小偷产生的历史:有社会即有犯罪。即,有社会即有小偷。

小偷存在的后果:这是警察和保安存在的因素之一,也是拉动各类防盗产品厂商的经营或者生存的条件。

小偷存在的价值:按理说没有任何价值。但是小偷能使人有时刻的警觉感。

打击小偷的意义:促使社会安定,提升人民的安全感。

打击小偷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打击小偷的职能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外加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

打击小偷的力量: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正义(见义勇为)者。

保护小偷的心理因素:见义勇为者过少,警察的处罚权力受限。

保护小偷的客观事实:各类法律法规和条例对执法者的限制。

下面探讨最后二点。

中国各大城市,这些年始终活跃着一些小偷群体。而且有着向路面化、公开化倾斜的趋势。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籍小偷。本人不愿专指某籍小偷。因为小偷是全人类共同的现象,而不是某个民族。小偷群体的出现,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有贫富分化的原因,有法制的原因,还有人的原因。90%的犯罪,是侵财。也就是说,这些违法犯罪针对的,始终是财产。而小偷(我们指扒窃)只是其中一种。为什么这类小偷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因为这类违法犯罪最普遍,违法者实施起来成本最低风险最小,人们对此最默然,因为缺乏因果关系,以至公安等执法机关侦破、打击手段最少,法律惩处率最低。

一般的盗窃(扒窃)案件从头到尾,有这几个过程。即案件发生、被害人发现、报案、警方受案、立案、取证、抓贼、破案、吊赃、走司法程序。那么有哪些环节直接影响了对小偷的打击呢?

一是报案。案件发生了要报案,这是常识,但是往往不被人重视。不报案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对违法者的打击。一些人认为“报了案也没用”、“钱反正追不回来了”。但是就是因为这种想法,造成了许多时候抓了案犯,案犯交待,但是无法查找案件的窘迫情况。就算违法犯罪者身上没有一分钱,不能追回损失,他至少也会因为他的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存这种心态的,对整个社会而言,确实有点自私。也使得小偷觉得自己的这个“行业”性价比高。还有一种是发现行窃者人多势众,或者根本就是害怕报复。但是这样屈从于违法犯罪,直接纵容了对方。

二是立案。别说报案了警察不理。在任何一个城市,警方都会受案。但是立案是个问题。警方的所有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立案也是如此。刑事立案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没有达到这个数额,只能属于治安案件。虽说警方也应该努力,但是许多侦查措施和手段就不得应用。这就是对有些“我被偷了一钱包,警察没回来”的呼唤,警方无能为力的原因。在案件多发的情况下,什么都必须按照轻重缓急来处理。一起盗窃案的侦破难度往往和一起杀人案的侦破难度相当。先侦破哪个,人人都能作出理智的决定。

三是取证。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而且这个环节必须专业、必须严密、必须细致。这就是许许多多认为“警察有贼不抓”、“小偷前脚进后脚出”的原因了。要是盲目的“抓”了、“关”了,想必会有更多的人说警察无视法律、非法拘禁。自然,不是人人都了解法律,但是应该有个大概的认识。

求2010年的刑事犯罪的案例 一到两个就成 (四)

刘雄等盗窃案

【案 由】 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盗窃罪

【案件字号】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齐国安、陈红、艾湘玲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0.12.06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法宝引证码】 CLI.C.308583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 声明

刘雄等盗窃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祖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承财。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文忠、刘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等人在郴州、衡阳、江西省永新县等地先后盗窃机动车辆9台(其中1台未遂,追回3台车给失主),总价值为28.588万元。其中,被告人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25.71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万元。被告人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台,盗窃财物价值21.63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2500元。被告人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台,盗窃财物价值10.0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被告人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6.01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被告人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个人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7.5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原判以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抓获经过、通话详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余祖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刘承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黄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刘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六)、被告人刘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没收被告人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被告人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上诉人黄文忠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

上诉人刘琦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负责开车送人收取运费,未参与作案和分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等人相互纠集一起,先后窜至郴州市、衡阳市、江西省永新县等地,采取撬车锁等手段,盗取他人微型汽车,

共计9辆,价值28.5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四人携带自制的起子和剪刀等工具,乘坐刘琦的出租营运的湘LA8950微型车来郴州市安仁县安平镇事先由刘承财采好点的该镇振兴北路129号捷培艺术幼儿园。余祖湘、刘雄、刘承财下车后,刘琦将车开走在附近等候准备接应。在该幼儿园内停放了车主陈秋文的一辆牌号为湘L9DW28的“五菱之光”牌微型车,刘雄和刘承财望风,余祖湘负责开车锁,在余祖湘将车锁打开后,刘雄和刘承财推车将该车盗走。四人将车盗走后,由余祖湘将车卖给郴州市桂阳县的“宝宝”(另案处理),得赃款50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1000元。经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陈秋文的

“五菱之光”牌微型车价值为2.65万元。

2、200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正军与黄承亮(在逃)四人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驾驶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耒阳市大义乡兴隆村3组,发现车主周彦军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湘D8D379“长安之星”牌微型车。刘正军将自己的湘L54952车开离现场附近和黄承亮坐在车上等候接应。刘雄前去停车地点探明情况,在确认车内没有人后,刘雄和余祖湘便开车锁,将车开到刘正军和黄承亮等候的地方后,再把车交由黄承亮开到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随后,余祖湘、刘雄以46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宝宝”,余祖湘和刘雄各分得赃款1500元,刘正军和黄承亮各分得赃款800元。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彦军的“长安之星”牌微型车价值为3.402万元。

3、2009年11月11日凌晨零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来到郴州市永兴县龙山路城北中学左边第二栋居民楼,发现该楼下停放了车主陈林国的湘L5LG18“五菱宏图”牌微型车,刘承财、刘雄、余祖湘三人伺机作案。当日凌晨2时许,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承财和刘雄负责望风,余祖湘将该车车锁套开,由刘承财和刘雄推车,余祖湘驾车将车盗走。余祖湘将盗来的车开到永兴县油市镇后将车交给被告人刘承财开到其村里藏匿。后因他人举报,被盗赃车被永兴县油市派出所扣押并已交还失主。经鉴定,陈林国的“五菱宏图”牌微型车价值为3.36万元。

4、2009年12月3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黄文忠与黄承亮、刘俊青(在逃)、“老五”(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等六人携带万能钥匙、一字起、锐角扳手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沿107国道到京珠高速公路耒阳市公平收费站。临上高速前,黄文忠及黄承亮下车将车牌湘LA9373换成湘DY6622,随后开车经京珠高速和衡昆高速来到衡南县硫市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六人在硫市镇古山街发现车主陈海华停放在一日杂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和不远处车主欧阳利的一台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六人决定将该两辆车盗走,黄承亮开吉利小车停放在离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等候接应,黄文忠和刘俊青分别到车子停放点的两端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用万能钥匙等工具将车锁套开,“老五”在驾驶室掌握方向盘,余祖湘、刘雄、黄文忠和刘俊青四人负责推车,将车推至安全地段后再将车发动。走了约2公里,余祖湘、刘雄、刘俊青和“老五”下车,将车子交给黄文忠,由黄文忠先把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黄承亮又开吉利小车将余祖湘、刘雄和刘俊青送回到硫市镇古山街上,仍由余祖湘用万能钥匙将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车锁套开,“老五”掌握方向盘,刘雄和刘俊青推车将该车盗走,由刘雄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余祖湘和“老五”、黄承亮、刘俊青四人又窜到衡南县硫市镇中心医院家属楼院内,由“老五”负责偷车,余祖湘和刘俊青负责望风、推车,将车主欧冯云的牌号为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盗走。回到永兴县马田镇后,盗来的三台车全部交余祖湘等人卖掉。第二天六人将卖车所得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2100元钱、黄文忠分得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海华的湘D25756微型车和被害人欧阳利的湘DB2791微型车由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追回,并退还给陈海华和欧阳利。经鉴定,车主欧冯云被盗的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87万元;车主欧阳利被盗的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944万元;车主陈海华被盗的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38万元。

5、2009年12月5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刘琦和“老五”、刘俊青五人携带油压钳和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从永兴县马田镇出发经京珠高速来到衡南县洪山镇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在洪山镇市场附近街面发现车主肖腊元停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在决定盗走肖腊元车后,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雄和刘俊青在车旁边路口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将车锁套开,约10分钟后将车盗走,由刘雄开回永兴县马田镇,余祖湘和“老五”、刘俊青三人将车卖掉。次日,余祖湘将卖车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1100元钱、刘琦分得600元。经鉴定,车主肖腊元被盗的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032万元。

6、2009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刘雄与“老五”携带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衡南县泉溪镇寻找伺机作案。到了泉溪镇后刘正军开车返回。刘雄与“老五”到泉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泉溪镇医院内发现了车主刘作军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由刘雄望风,“老五”撬开车门将车锁打开,随后,“老五”坐在驾驶室内掌握方向盘,刘雄在车后推车,企图将车推出医院后再将车发动偷走。在推车时发出响声,被车主刘作军发现后呼喊“抓贼”,刘雄与“老五”便弃车逃走。随后,由刘琦从郴州开车将二人接回。经鉴定,刘作军被盗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14元。

7、2009年12月27日晚,刘雄、黄文忠和黄承亮携带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来到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时分,三人在里田镇希望大道发现了车主金云华停放的一台牌号为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刘雄与黄承亮负责望风,黄文忠打开车锁,由刘雄和黄承亮推车黄文忠把握方向盘将车推到远处后,黄文忠将车发动开到永兴县碧塘乡,随后,由黄承亮以1.3万元的价格销赃。刘雄分得赃款4300元、黄文忠分得赃款3000元。经鉴定,车主金云华被盗的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价值2.81万元。

综上,共盗窃机动车9辆,其中未遂一辆,追回3辆车已退给失主。其中,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辆,其中未遂一辆,价值25.718万元,分得赃款1万元;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辆,价值21.638万元,分得赃款2500元;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辆,价值10.042万元,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6.01万元,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分得赃款4000元;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7.542万元,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秋文、周彦军、陈林国、陈海华、欧阳利、欧冯云、肖腊元、刘作军、金云华的陈述,分别证实其购买车辆时间、金额、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行驶里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被盗时间、地点等情况。

2、证人吴某某、王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害人陈海华、欧冯云、刘作军的五菱牌微型车被盗的时间、地点。

3、勘验检查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分别证实原审被告人盗窃车辆犯罪的时间、地点及被盗车辆的牌号、型号等情况。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复印件,分别证实盗车辆购买时间、地点、金额、车辆型号、种类、发动机号码、保险号码、行驶证号码。

7、衡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及估价鉴定物品清单、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分别证实被盗车辆被盗时的价值情况。

8、原审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9、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分别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盗窃车辆3辆及作案工具即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和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10、通话详单、过境车辆视频资料、车辆出入信息,分别证实刘雄等人跨区域作案乘坐交通工具以及该车辆出入高速公路口的时间等情况。

11、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供述,其分别对各自参与盗车作案的次数、时间、地点、通讯联系方式、携带盗车工具、具体作案方法以及在作案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所盗车的种类、型号、车牌号以及销售赃车的去向和销赃价值、个人分得赃款数额等事实作了供述。

1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刘承财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08年10月5日被释放等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深夜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黄文忠提出,其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经查,在2009年12月27日晚上的作案中,黄文忠实施了开锁行为有其本人和同案人刘雄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判认定黄文忠在此次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黄文忠上诉提出其在该次犯罪中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上诉人刘琦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刘琦参与盗窃3次,价值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认定刘琦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刘琦的犯罪情节,原判的量刑适当。故刘琦上诉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分别纠集人员,踩点、开锁、销赃,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上诉人黄文忠被纠集参与盗窃二次,在一次盗窃中开锁盗车,起了主要作用,一次只是望风,起了次要作用。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和上诉人刘琦开车接送人,在本案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刘雄、刘正军参与的2009年12月9日盗窃刘作军五菱牌微型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此次犯罪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承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原判对其均适用减轻处罚基本适当。刘正军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其悔罪和以往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对其适用缓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国安

审 判 员 陈 红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雁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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