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开庭最忌讳说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抚养费开庭最忌讳说什么
抚养费开庭最忌讳说什么,在生活当中,这是一个离婚率高发的时代,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个时候就会去打官司,下面我整理了抚养费开庭最忌讳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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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抚养费答辩词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不要使用过激言论。
谁对谁错自有法官评说,故所用词语尽量选择中性词,特别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词语千万不能出现在你的文字中。因为答辩状是法官对你的第一印象,写的好坏是水平问题,使用过激言论和侮辱他人,则是人品问题。
2、不能产生歧义。
答辩状的内容尽量少使用修饰的句子,书写的文字要端正,语句要通顺,条理性要强。最好诉状是打印的。因为使用过多的修饰词语,容易产生歧义。
3、有争议的一些事实尽量不在答辩状中表述。
答辩状书也可以说是一份证据,属于自认,而要推翻自己的自认,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才可以。因此,答辩状的书写一定要精炼,说多了反而被原告抓住把柄。
4、答辩状可以不写,但如要反诉,反诉状却要按时提交。
有些纠纷本来很难确定是非,也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恶人先告状也是有的,故你在应诉时,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反驳或反诉。反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斥或者否认,而反诉也就是你反告他。需要立案,需要缴纳反诉费(反诉费减半收取),反诉状与起诉书的写法基本相同,在提交反诉时,应当提交证据。
5、注意核对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
写答辩状除了针对原告的诉状所陈述的事实进行反驳外,应当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伪进行反驳。
二、婚内能主张子女抚养费吗
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没离婚财产共有,如果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执行时就会遭遇尴尬。
基于这个原因,以往,有些法院并不支持还没离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张抚养费。而现实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这样判就会导致不公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子女抚育费该怎么支付
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给付的方法:
1、一次性支付;
2、按约定的期限分段支付;
3、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物折抵。
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应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岁),但是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十八岁的限制。在校就读的子女,可支付至高中毕业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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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及其父母的基本情况。
孩子什么时候出生,父亲是谁,母亲是谁。父母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离婚。离婚后孩子与谁一起生活。
二、孩子目前的学习与生活情况。
学业处于哪个阶段?学习与生活的一般支出情况。未一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情况。
三、目前抚养费的支付情况。
支付的数额。是否存在不按时支付的情形?
四、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目前的生活及收入情况。
五、未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目前的生活及收入情况。
六、请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这些问题一定要在开庭前做好准备,在法庭上讲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影响法官最后的考量,有条件的话建议还是要请律师,因为对抚养费的变更是需要一定的法定理由的,如果能够对这些理由进行充分地论证的话,法官支持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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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陈述词抚养费案件要怎么讲
以下是这是法院判决抚养费的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围绕这些内容进行陈述。
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子女成年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难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有多大? (二)
贡献者回答父母离异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1、容易受到过度的宠爱
有的父母离异之后,周围的人会认为孩子很可怜,尤其是长辈,会对孩子产生补偿心理,加倍宠爱孩子,孩子确实需要关爱,但一味的满足会让孩子觉得全世界都亏欠于他,产生自大自满的情绪。
2、容易产生负罪感
如果父母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吵架,而且还对孩子说“都是因为你”这样的话,孩子会觉得是自己做错了才会导致爸爸妈妈分开,心里会有很强的负罪感。
3、没有安全感
很多父母在离异之后,都会重新寻找另一半,这时候孩子也许就会成为他们“追求幸福”的阻碍,有的父母会把孩子推给老人,对孩子不闻不问,这会让孩子极度缺乏安全感,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
离异似乎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如果没有孩子的话,两人可以尽情去追寻自己的幸福,但做了父母之后,就要考虑孩子的问题,我们不提倡为了孩子而勉强在一起,但在决定分开之后,绝不能忽视孩子。
强奸算不算出轨?法院判决刷新你三观! (三)
贡献者回答前段时间,同行跟我吐槽,有一个案件对方犯强奸罪被判刑,我方认为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认为丈夫对他人实施强奸,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情形,判决驳回我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严格上来讲,法院这样判决并没有错误!
但这样的结果,又有多少人能接受呢?
按照这样的逻辑,所有出轨只要“走肾”不“走心”,都可以不算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为了看看这样做法是否普遍,我们近期对“一方犯强奸罪的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有些案件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连离婚的诉求都得不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然而,在抽选的29起案例中,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有9起。
下面就是两起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原文,供大家“鉴赏”。详细的裁判文书数据整理,另行发布,敬请留意。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复民初字第397号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甲。
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段红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结婚(未登记),婚后育有两女,长女陈某乙21岁已自立,次女陈某丙1998年8月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搞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又因强奸罪被判刑六年,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2013年1月13日原告向复兴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配合法院工作,原告只好于同年11月18日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现原、被告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判决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双庙村委龙潭村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3、因婚生女儿陈某丙自愿随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陈秋玉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4、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原、被告及陈某乙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3、常州市武进区xx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4、复兴区铁路大院居委会证明一份。5、本院(2013)复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6、河北省邯郸监狱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我与原告夫妻二人一起生活二十年有余,风风雨雨酸甜苦辣的日子一起都经历过来,我也非常感激原告含辛茹苦地将我们两个女儿抚养成人。为了女儿能够在一个健全的家庭里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2、因我一时糊涂失足进了监狱,我深深认识到了我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了弥补我的错误,在服刑期间我积极参加改造,努力劳动,争取到了减刑机会,再有几个月我就要出狱了,我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和女儿,让他们生活得更好。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举行结婚典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2010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告曾于2013年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但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并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及女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1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高某、郭某甲于2010年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郭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3月9日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3月22日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曾起诉离婚,被原审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3月13日,高某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离婚;2、女儿郭某乙与高某共同生活,郭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原审法院认为:高某、郭某甲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虽因郭某甲判刑造成夫妻感情下降,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能够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得到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形高某、郭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
宣判后,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没有经过充分了解,便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郭某甲甚至多次对高某实施家庭暴力。之后,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郭某甲又犯如此恶劣的罪行,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仍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郭某甲的犯罪行为情况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高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高某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郭某甲在二审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高某、郭某甲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尤其双方作为非杭州本地人,来杭州工作生活,更应当互谅互让,为共创幸福未来而努力。虽然郭某甲因刑事犯罪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的恶化,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有得到改善的可能,且双方的女儿尚年幼,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作为保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高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并无不当。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信关于抚养费可以放弃吗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