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夫妻一方若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则该债务可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司法解释旨在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优质回答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 债务 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 婚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明确规定 (二)

优质回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问题,原则上是婚前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特殊约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四)

优质回答自 婚姻法解释二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还要有很多人不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究竟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呢。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针对日益增多的未结婚先同居现象,我国法律采取的是否定态度。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如果因为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对不起,法院不予受理。自己去解决。唯一一点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针对《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不明确导致在实际审判中不好掌握,该解释做了详细说明,以个人财产取的的收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都属夫妻共同财产。

规定了夫妻离婚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投资中分割财产的不同情况。大概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的,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或则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股东或者合伙人资格。二是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或则是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就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是过半数股东或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股东或则合伙人资格。

离婚案件总是伴随着财产争斗,不动产特别是住房往往又是争斗的焦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中有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在住房上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屈的,应当准许。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拍卖后就价款就行分割。

特别要提到的是父母为自己的孩子买房子,应当从婚前婚后来看。结婚前买的,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除外。婚后买的,应当认定对夫妻而上方的赠与,这时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除外。因此,做父母的在为自己子女买房子上一定要考虑这点。

婚姻法解释二也强调了夫切存续期间债务的连带责任。无论是法院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后,还是一方死亡后,都要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优尔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