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哪些? (一)

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哪些?

优质回答关于保管合同,民法典中明确提及到与保管合同相关的规定,可从民法典的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三条阅读到保管合同的相关条例,法规中提及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费用、保管场所和保管凭证等内容,双方进行合同保管时,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保管合同明法典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三条对保管合同规定如下: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一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九百零二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的定义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随着法律的完善,合同保管相关的规定必不可少,民法典列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指导双方如何进行合同保管,怎么确定合同保管关系,保管合同双方可仔细阅读相关规定,了解民法典中与保管合同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保管合同流程,必要时候,可根据民法典中的法规维护自身利益。

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二)

优质回答根据《民法典》第888条对保管合同定义的规定,此类合同只是一种公民、单位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他人保管的合同,此类合同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但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寄存人都可以要求保管人返还自己的物品。 一、民法典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怎么理解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之中寄存人、保管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签署之后,保管人需要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等的义务,否则对于义务不履行、或者是履行不符合规定,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保管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并不是自己的重大过失、或者是故意行为才毁损、灭失,那么对于无偿保管人来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三)

优质回答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合同性质: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达成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物品,合同才能正式生效。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无需立即交付物品。

费用安排:

保管合同:通常为有偿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费用,但也允许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始终基于有偿原则,双方需要明确约定费用和支付方式。

凭证形式:保管合同:要求提供保管凭证,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仓储合同:提供仓单,这是货物在仓库存储的正式证明,包含了货物的详细信息和存储状态,对于确保货物安全和明确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

保管合同义务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保管合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提供保管凭证 保管人需要提供保管凭证,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这不仅是合同的必要形式,也便于双方在必要时进行权益的主张与保护。

2. 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需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物品不受损坏、丢失或被盗。 保管人应定期检查保管物的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 亲自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不能将保管义务转交他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有助于确保物品的安全,防止因转交而产生的风险。

4. 禁止擅自使用保管物 保管人应禁止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得到寄存人的明确授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寄存人对物品的完全控制权。

5. 履行危险通知义务 当保管物面临因第三人追夺或自然原因可能失去的风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6. 返还保管物 当合同终止或寄存人要求返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物品及其孳息一并返还给寄存人。这确保了寄存人能够完全收回自己的财产。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五)

优质回答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管合同的定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 保管费的支付: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 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管凭证的给付: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5. 保管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是对保管合同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在实际应用中,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理解和适用。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优尔律网希望保管合同义务是什么!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有哪些?,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