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定义
-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利息计算
-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 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导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法律争议,它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价款支付等多个环节。了解和处理这类纠纷,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定义、管辖、利息计算、典型案例、解决途径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这些纠纷往往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清、工程质量不达标、价款支付不及时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作出公正裁判。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利息计算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利息的计算往往是一个重要问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根据工程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或起诉时间等因素确定应付款时间。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以下列举几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1. 何某诉中铁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多层转包关系中各主体的责任承担。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此判决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2. 尤某与江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借用资质协议中管理费的处理。法院认为,借用资质协议无效,管理费不受法律保护。这一判决有助于打击违法转包行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1. 协商:双方自行沟通、协商,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有助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
2. 调解:由中立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
3. 仲裁: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可将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
4. 诉讼:当协商、调解不成且无仲裁约定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为预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具体的可操作流程,包括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履行跟踪等各个环节。
2. 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合同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岗位,由专人专责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工程管理知识。
3. 严格合同评审:充分研究招标技术文件,明确项目的合法性、工程承接的可能性等,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实行合同专用章审批和使用分离的规定,减少合同纷争和经济损失。
总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定义、管辖、利息计算、典型案例、解决途径和防范措施等。了解和处理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以及采取协商、调解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 2、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解释一
- 3、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确的是( )。
- 5、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一)
优质回答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解释一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解释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有效条件,以及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解释内容包括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合同变更与补救措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工程价款结算与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其中,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承包人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对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合同,亦认定为无效。此外,解释还对合同变更与补救、工程质量问题与责任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确的是( )。 (四)
优质回答【答案】:B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五)
优质回答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为《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的简要概述:
实施时间与法律依据:
实施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键条款:
第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情形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情形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并且,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是对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部分关键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案件应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信息了解不少了,优尔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