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一、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土地承包合同法一共有五章,这里不一一列举。
土地承包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二、解读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
承包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剥夺或者限制这种权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其他的法律,如农业法、森林法等也有规定。本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国家有关政策也曾指出,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通俗地称为国家干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可能利用职权对土地承包进行干涉的,主要是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他们处在基层,直接负责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或者相关工作,应当严格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
在现实生活中,干涉土地承包主要是指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剥夺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强令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等行为。依照本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不得违背承包合同当事人意愿,利用职权强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在“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 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客观: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土地合同法年限多少年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具体而言,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对于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情况,属于对特定主体的特别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条款适用于一般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因此,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情况之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其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续订租赁合同时,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也不能超过二十年。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避免长期租赁合同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同时,这样的规定也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有关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问题 (三)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内容: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
土地承包法合同违约怎么解决?有谁清楚? (四)
贡献者回答土地承包法合同违约的解决方式如下:
一、发包方违约处理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若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非法变更、解除合同,应停止侵害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或排除对承包方经营活动的妨害。
赔偿损失:发包方因违约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包括因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承包地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律途径:承包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包括起诉发包方至人民法院,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包方违约处理
维持土地农业用途: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应受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若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补交承包费:承包方未依约定交纳承包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承包费,并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三、协商与调解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违约纠纷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处理: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与诉讼: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理土地承包法合同违约问题时,应充分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违约责任的合理承担和纠纷的妥善解决。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承包合同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