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一)

怎么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一步是认定侵权的基础,需要明确专利权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保护内容。通常,这一范围由专利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来确定。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在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需要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属于同一类别,或者是否属于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似的商品。如果两者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则进一步进行比较;如果不属于,则通常不构成侵权。

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这一步是认定侵权的关键。需要将专利文件中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逐一对比。对比时,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如果没有实质性差异,或者差异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则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虽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并未直接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但专利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中确实包含了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侵权判定等详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具体判断。

外观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二)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步: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保护范围以专利图片或照片中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

通常以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为标准,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商品分类。若两者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则认定二者为相同或类似商品;反之,则认定二者既非相同商品,亦非类似商品,此时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对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重点观察,综合判断。对比结果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完全一致、近似、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专利侵权怎么认定怎么判 (三)

产权侵犯的判定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技术元素比对;

2.同等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是否侵权取决于被告商品或者处理方式与专利要求是否有重大相似之处。

法院会考虑侵犯行为的性质,持续期,影响程度;

原告的经济损失;

以及被告的获益状况,合理允许性的费用等因素进行裁决。

倘若认定为违法,被告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和裁定过程相当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专利侵权行为怎样进行判定 (四)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需关注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受保护对象:

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已过保护期、宣布无效或专利权人已放弃的专利实施,不构成专利侵权。

侵权行为形式:

必须包含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形式,具体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营利目的:

侵权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目的的行为,如科研、实验、个人爱好或自用等,不视为专利侵权。

未经许可:

侵权行为必须未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在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时,需综合考虑四个要素。若行为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则构成专利侵权,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 (五)

自己的专利如果发现有人盗用,那么不能盲目的认定是专利侵权,还是要有相应的证据,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那么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

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如下:

一、全面覆盖原则

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二、等同原则

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

在中国,等同原则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有正式规定。在中国,适用等同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二是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三、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法律原则,其可以表述为,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embodiment),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一样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禁止反悔原则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多余指定原则在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仅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操作规则。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多余指定原则实质上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上对专利权人缺乏撰写经验的一种”宽恕“。然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起着公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作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削弱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增加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公众自由利用公知技术。我国实行专利制度至今已有近30年,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的业务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在此背景下仍然对专利权人予以照顾已显得不合时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了”不赞成轻率适用所谓多余指定原则“的态度。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而明文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由此宣告了”多余指定原则“的在实践上的终结。

专利侵权判定规则需要多加了解,专利侵权判定都有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法律上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便进行判定的,还要掌握如何应对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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