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标权之争,是一场关于知名品牌“王老吉”商标归属与使用的激烈商业纷争。这场争端始于2010年前后,主要涉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原鸿道集团)。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与加多宝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而,随着合同期限的临近,双方就商标续签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诉讼。这场争端不仅涉及复杂的商业利益,还深刻影响了中国凉茶市场的格局与发展。

什么是王老吉商标权之争 (一)

什么是王老吉商标权之争

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在历时380多日后最后以广药胜诉告终,鸿道将被停用“王老吉”商标。

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并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这个惊人的低价,与“红罐王老吉”市场上的红火,形成了强烈反差。

全国的药店渠道小店广粮渠道特通(学校、食堂等特殊销售点)合作方的渠道:统一、银鹭的渠道,以及联合博姿-沃尔格林的渠道餐饮

加多宝发“对不起”微博博同情.京华时报.2013-02-06

“匡威”告“赛匡威”侵权一审获赔多少万元? (二)

因发现天猫商城中有同款“匡威”帆布鞋,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福源诺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近40万元。

全星公司称,其在中国对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全星公司是一家依据荷兰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公司,隶属于全球最大的运动产品供应商和销售商耐克集团,是CONVERSE/匡威品牌在中国的合法商标持有人,其产品涉及运动休闲服装、鞋、帽、袜等。

全星公司所有的CONVERSE/匡威品牌拥有100多年历史,于1993年正式登陆中国大陆。截至2016年12月,该公司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设的CONVERSE/匡威专卖店已达到上千家。

该款鞋产品图形已经由康沃斯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申请商标注册,于201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袜,围巾”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全星公司。全星公司对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之后全星公司发现,福源诺诚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上销售的鞋产品与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细节造型设计特征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第718219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福源诺诚公司还在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中,使用诸如“本款为最经典的帆布鞋,俗称‘赛匡威’”“可媲美知名品牌某威的品质,众多买家的选择,证明一切!”“3次硫化技术,多次刷浆工艺,全面提升质量!正品保障,假一罚十!”等宣传语,意欲搭借原告Converse Chuck Taylor All Star鞋产品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侵权故意明显。

故全星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源诺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星公司于2014年经受让取得了涉案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鞋等商品中,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全星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福源诺诚公司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与全星公司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该行为侵害了全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必须付出代价。

商标侵权罚款多少,商标侵权罚款 (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商标侵权处罚法律依据如下: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ipad商标侵权案的事件结果 (四)

ipad商标侵权案的事件结果: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就iPad商标争夺一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以获得iPad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使用权。

唯冠苹果iPad纠纷大事记:

2000年,唯冠集团注册了iPad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商标。次年,唯冠大陆子公司深圳唯冠注册了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苹果通过旗下英国子公司IP Application支付3.5万英镑从唯冠台湾子公司唯冠国际手中买下了iPad全球商标权。

2010年1月,苹果正式发布iPad。2月,苹果以深圳唯冠连续3年停止使用iPad商标为由要求中国商标局撤销1090557号商标。

2010年4月,苹果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认为基于之前转让协议,自己持有iPad商标在大陆的所有权。但深圳法院驳回了这一诉求,认为苹果是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并未与深圳唯冠签署合约,而也没有证据表明深圳唯冠批准了这一协议。

2011年,唯冠在深圳与惠州两地起诉苹果经销商,要求禁售iPad。2月,苹果在深圳法院起诉深圳唯冠,要求深圳唯冠进行赔偿并确认苹果在大陆拥有iPad商标权,这是双方首次正面交锋。3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工商局投诉,要求对商标侵权的苹果实施罚款。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苹果败诉,其赔偿与商标要求均被驳回。

2012年2月22日,深圳唯冠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苹果总经销商侵权,但法院未宣判。2月29日,苹果在深圳起诉深圳唯冠要求获得iPad在大陆商标权的二审在广东高等人民法院开庭。

2012年4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富邦公司(唯冠科技债权人之一)申请唯冠破产清算要求遭拒。

2012年5月9日,美国加州高级法院法官马克·皮尔斯5月4日应苹果的请求,驳回了唯冠起诉苹果iPad商标侵权一案。

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权问题达成和解,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和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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