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哪几种 (一)

答诈骗的主要类型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的,应予追诉。
第四十三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的。
第四十四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的。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的。
第四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的,应予追诉。
第四十八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传销是什么 (二)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传销行为有以下三点特征:
1、第一交纳或变相交纳高额入门费,即交入门费或高价购买商品后才可以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传销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及高额收益,骗取他人购买不存在任何价值的商品,或投资虚构出来的项目,而其每一级人员所获得的的所谓返利,均是来源于下线缴纳的入门费或商品购买费。
扩展资料:
传销的量刑处罚:
国家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惯用名词:
1、 “北部湾建设”、“资本运作”、“1040工程”、自愿连锁、民间互助理财。
2、 “消费返利”、“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点击广告获利”、“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资”、电子币买卖。
熊国国是怎么死的 (三)
答判死刑处决的。
2006年9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判决:被告人熊国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扩展资料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
朋友老公是做外围球庄的,被抓之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会被没收吗? (四)
答外围球庄是违法的,涉嫌聚众赌博罪,这种被抓的话,要看犯罪程度,如何犯罪事实明确,将会被判刑的,具体刑期要看所涉及的金额或人员了。如果家里面的固定资产是赌博获利所购,就属于赃款要被没收的(具体要看赌场流水和个人不当获利金额)。并且聚众赌博罪一般法院要另外判处罚金的。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的;组织3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组织3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代理赌博网算开赌场。
交通事故赔偿包括那些项目 (五)
答五万
合检刑诉〔2013〕47号
被告人毋保良,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身份证号码342201196011151213,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原系萧县县委书记,人大主任,曾历任萧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住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西昌南路220号2栋2单元10室。被告人毋保良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2年9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毋保良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个体建筑商周长青和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秀芝人民币共计900万元,为两人购买、开发萧县老火车站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毋保良还先后收受吴秀芝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和人民币5万元,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申报国债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计生委主任李令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万元(其中李令成和王忠华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3.2006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联华超市总经理孙烽人民币共计48.2万元,为其企业购买商业用房、申报项目、落实项目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
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林平纸业公司总经理李建设人民币共计44万元,为其申请银行贷款、解决朋友儿子工作等事项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建宇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美增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虎山农贸市场地块等事项提供帮助。
6. 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柏星置业公司法人代表马小军人民币共计33.8万元,为其企业开发萧县龙城镇西关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7.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锐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申请政府借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8.2005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宿州市泉沟矿业公司董事长丁辉人民币共计27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收购煤矿等事项提供帮助。
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程鹏人民币共计25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0.2010年4月的一天,萧县松信鞋业公司董事长程祖伟为了在萧县投资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送给毋保良人民币2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后在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将该20万元退还。
11.2007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兴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孟繁兴人民币共计12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企业承揽工程、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2.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安徽省淮北圣火矿业公司党委书记张全贤人民币共计17万元,为其妻弟经营的萧县柴山煤矿的发展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经理王平珠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回笼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3.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公司董事长孙玉政人民币共计16万元,为其企业发展、办理土地证过户、争取用地指标等事项提供帮助。
14.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津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传伍人民币共计15万元,为其企业开发世纪家园小区拆迁净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宿州市金黄庄运输公司董事长张守刚人民币13万元,为其企业业务的开展、征用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前,毋保良退还张守刚人民币5万元。
16.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个体商人高进林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民事诉讼、开发土地等事项提供帮助。
17.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公司董事长李玉正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建设施工和申请贷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18.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东方玻璃厂原厂长李兴东人民币共计12万元,为其企业发展、新厂址建设等事项提供帮助。
19.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华龙耐火材料公司法人代表李祥慈人民币共计11.5万元,为其企业征用土地和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
20.2005年至2006年期间,毋保良三次收受萧县忠辉煤炭开采公司总经理王炳忠人民币共计11万元,为其企业恢复生产等事项提供帮助。
21.2008年,毋保良两次收受宿州市江源水业公司法人代表吴秀娥等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购物卡0.4万元,为其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帮助。
22.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江苏志宏物流公司总经理马健为了其企业的发展能得到支持和帮助,通过王卫群送给毋保良人民币10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安徽龙盘公司董事长刘湘盘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招商引资提供帮助。
24.2011年元月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清大矿业公司董事长黄克人民币10万元,为其企业平息矿地纠纷提供帮助。
25.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个体建筑商唐毅人民币共计9万元,为其在萧县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26.2007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鸽面业公司董事长张慈平人民币共计8.5万元,为其企业发展、申报补贴等事项提供帮助。
27.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中煤三建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公司经理乔志刚人民币共计8万元,为其企业在萧县开发凤山花园小区提供帮助。
28.2005年至2008年期间,淮南市科瑞商贸公司总经理王坤为了企业发展能得到关照和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2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金岗面业公司经理王庆习人民币共计5.5万元,为其回笼工程款、企业经营、朋友工作安排等事项提供帮助。
▲30.2008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四次收受萧县体育局局长邢华及其妻子萧县卫生局副局长兼疾控中心主任王建乐人民币共计28万元,为两人的职务恢复和调整提供帮助。
31.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财政局局长刘善安人民币共计28.4万元(其中刘善安和王奎共同送2.4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2.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明人民币共计24.4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城建环资委主任胡永书人民币共计22.3万元,为其个人和其亲戚的提拔提供帮助。
34.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住房建设局局长赵华人民币共计29.7万元(其中赵华和王卫群共同送1.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5.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华人民币共计2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6.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统战部部长朱冠军人民币共计15.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3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黄口镇党委书记蔡辉人民币共计22.8万元(其中蔡辉和李忠新共同送8千元,和杜广义共同送2万元,和闫景才共同送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8.2005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招商局长朱伟人民币共计13万元、美元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39.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永堌镇党委书记李忠新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中李忠新和余德广共同送0.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0.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交通局局长李祥龙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职务的调整及其亲戚建门面房等事项提供帮助。
41.2007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经济开发区主任欧阳飞人民币共计17.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2.2004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王保平人民币共计17.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以及个人和儿子工作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43.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李乐忠人民币共计16.2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王寨镇党委书记许成伟人民币共计16.1万元(其中许成伟和彭凌昌共同送0.1万元,和李红权共同送2.5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5.2006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祖楼镇党委书记魏光新人民币共计14.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个人的提拔以及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等事项提供帮助。
46.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大屯镇党委书记常加强人民币共计13万元,承诺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47.2003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张玉成人民币共计12.2万元(其中张玉成和李明华共同送1万元,与王兵洁共同送0.5万元),为其单位财政拨款、购买设备等事项提供帮助。
48.2011年7、8月份的一天,毋保良收受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所长沈岩人民币10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49.2006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组织部副部长王兵洁人民币共计8.4万元(其中王兵洁和李明华共同送0.5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0.2004年至2008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科技局纪检组长朱召航人民币共计7.2万元、购物卡0.5万元,为其职级调整及其父亲工资关系的解决提供帮助。
51.2008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公安局局长单严法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52.2008年至2009年期间,毋保良两次收受萧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治德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职级的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3.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农委主任朱亚光人民币共计7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4.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冯文超人民币共计6万元,为其个人的提拔提供帮助。
55.2003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粮食局局长陈峰人民币共计5.9万元(其中陈峰和王卫群共同送3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6.2004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忠诚人民币共计5.8万元、购物卡2万元,为其职务调整等事项提供帮助。
57.2007年至2010年期间,毋保良多次收受萧县安监局局长赵旭人民币共计5.1万元,为其工作的开展和职务的调整提供帮助。
58.2005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皇藏裕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郑东方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2009年,毋保良收受郑东方驾驶员田振通过郑东方送的人民币3万元,为田振儿子工作的安排提供帮助。
59.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闫集镇党委书记陈高飞等人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其中陈高飞和王世新共同送4.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0.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杜楼镇党委书记郑永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1万元(其中郑永和任其民共同送2.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1.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民政局局长蒋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9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2.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卢伯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3.2008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水利局局长孙璞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孙璞和杜尚训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副县长王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8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5.2005年至2012年期间,萧县政法委书记王忠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10.6万元(其中王忠华和蒋翠萍共同送0.6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6.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林业局局长余德广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1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7.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官桥镇党委书记王志勇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5万元(其中王志勇和夏茂共同送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8.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庄里乡党委书记李祥振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5万元(其中李祥振和郑玉航共同送2.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69.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总工会主席李明华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8.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人民币共计5.4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0.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张平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和职务调整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2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1.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主席陈安源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5.7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2.2003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政协副主席王安民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6.6万元(其中王安民和彭凌昌共同送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3.2007年至2011年期间,萧县人大副主任朱以书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共计7.8万元(其中朱以书和吴书平共同送6.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74.2006年至2010年期间,萧县发改委党组书记毛伟为了与毋保良处好关系,工作上能得到支持,多次送给毋保良人民币7万元(其中毛伟和王彪共同送0.5万元),毋保良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营业执照、工程协议等书证;2.证人梁尚敏、纵瑞勤、姜连杰、吴秀芝、周长青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毋保良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手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手表一块,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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