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什么
- 2、不当得利之债,你了解多少?哪些行为才会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 3、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 4、《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意思
- 5、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如果取得不当利益需要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时的人,但是如果是债务到期之前清偿或者是没有给付义务进行的偿还等是不需要返还不当得利的,而且如果是因为侵权行为或者是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利请求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不当得利之债法条有什么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义务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后,在签订债权合同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义务以及合同的性质,对合同进行认定,而且当事人如果是不知道不当得利的取得时,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进行不当得利的时候需要明确利益的情境,根据不同背景判断是否需要偿还。
不当得利之债,你了解多少?哪些行为才会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二)
贡献者回答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以下行为会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这种利益是财产上的积极增加,使得财产范围扩大,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物并据为己有。
他人利益受损:由于一定的原因,使他人财产在总量上减少,且这种减少与得利方的获利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损与他方获利有关,互为因果。
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指,得利方的获利是基于受损方的损失而产生的,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得利方取得利益是基于合同、赠与等合法依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必须是基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的利益。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当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是:1、无因管理属于一种自发性的行为;2、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获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3、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属于合同之债,也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1、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遇到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况的时候,当事人需要到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如果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的话,就是选取当事人常住地的法院去起诉。在法院受理之后,当事人缴纳受理费并且准备好证据已集起诉状,然后等待开庭即可。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意思 (四)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的意思如下: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债务的一种。指当事人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利益,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及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事人通过违法途径取得相关利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不当得利是债务发生的依据之一,因不当得利的债权关系被成为不当得利之债。 一、《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意思为: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侵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有时会与侵权之债竞合,学界有不同说法。从属说认为,不当得利为,有侵权之债可以适用时,不适用不当得利。独立说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之债相对独立,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我支持独立说。
2、救济手段不同。侵权之债的救济手段,包括物上请求权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当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恶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损失时,本人才能就其间的差额部分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构成不同。侵权之债的形成,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则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所以,《民法典》中不当得利之债的意思是指的是当事人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利益,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二产生行为人与受害人直接权益义务。侵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首先从二者的发生原因不同作为开始,直到二者的构成方式不同作为结束。
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 (五)
贡献者回答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不当得利债权转让,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不当得利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关于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当得利之债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虽不属合同之债(合同债权),但亦属债的范畴。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不当得利之债的转让,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
但是,并非所有法定之债都可以转让。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不得转让的情形。
不当得利属于法定之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当得利债权能否转让,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不当得利债权转让,不当得利之债不属不可转让之债的范畴,不当得利债权可以依法转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不当得利之债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