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押的房屋有哪些,哪些房屋不能抵押? (一)

不能抵押的房屋有哪些,哪些房屋不能抵押?

最佳答案在超前消费观念兴起的浪潮下,银行房屋抵押贷款,凭借“低利贷”和“高额度”的特质,人气早就日渐火爆,可谓牛市难挡。那么不能抵押的房屋有哪些,哪些房屋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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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押的房屋有哪些,哪些房屋不能抵押?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王秀平律师解答: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第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第2、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第3、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第4、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第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第6、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第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第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第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王秀平律师解析:

申请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

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⑵房屋抵押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

⑶新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不超过20年;

⑷房屋的面积要大于50平米,且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⑸一般为“房龄+借款人年龄”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

⑹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⑺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⑻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⑼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现在大多数银行都是可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只要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就能顺利下款。银行贷款门槛相应更高,不是人人都可以在银行成功办理到房屋抵押贷款。如果贷款人之前的信用不够好或还款能力不够好,银行很有可能不会放贷。民间贷款公司在进行贷款审核时相较银行条件更宽松,也不失为一个选择。

王秀平,北京知名律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代理案件踏实细腻,口碑好评价高。工作格言:穷尽法律解你难题为你维权。擅长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曲折案件。专家学者型律师,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有哪些,房产抵押有哪些原因受阻? (二)

最佳答案房子一直是一个家庭的较大的固定资产,当我们资金的时候,办理抵押房子贷款就可以解决问题,现如今抵押房子贷款已经很常见,但我们在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时,除对贷款人资质有要求外,对房子的本身也有诸多要求。那么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有哪些,房产抵押有哪些原因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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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有哪些,房产抵押有哪些原因受阻?

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卿小平律师解答:

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卿小平律师解析: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1、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2、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

3、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4、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5、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2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深圳、成都、长沙执业,从事律师工作26年,现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湖南省律协工程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惩戒与维权专门委员会委员。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法律是如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三)

最佳答案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那么,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法律是如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

网友咨询: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何俊杰律师解答: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的条件有: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何俊杰律师解析: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所以,

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更应规范操作程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1、目前,虽然我处严格规定,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与按揭贷款抵押押权人必须一致,但因为贷款额度等原因,也存在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同时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出现重复抵押的现象。

2、为不影响销售开发商预售抵押在建项目的商品房之前,并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如实告之购房者。

3、施工单位垫资,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抵付工程款后,又将其进行抵押。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竞合,银行将处于次受偿顺序,债权的保障程度将大打折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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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要预告登记吗,预告登记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四)

最佳答案房地产开发商或是其他的企业想要获得银行的贷款,往往会拿出各种抵押,其中在建工程就是抵押的物品之一。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时候会涉及到很多的知识,那么,在建工程抵押需要预告登记吗,预告登记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在建工程抵押是否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解答: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预告登记。《物权法》已规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如果当事人以在建工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时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如约定进行预告登记,也符合《物权法》关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同样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办理预告登记后,虽然和在建工程抵押一样也是发“登记证明”,但两者并不相同,在建工程抵押后取得的才是抵押权。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共有房屋的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共有人每人发一本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共有”字样;按份共有的注明各自的份额。

王瑶律师解析: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本质上是为了在为开发商售卖期房、提高资产周转率提供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

王瑶律师以“信德为天,崇法为器。承担责任,创造价值”为执业理念,在代理的民事案件中获各方好评。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明白了房地产抵押律师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