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派出所为何对受害人一天内接连做2次询问笔录是否违规 (一)

强奸案派出所为何对受害人一天内接连做2次询问笔录是否违规

1. 强奸案中,派出所对受害人在一天内进行两次询问笔录并不一定违规。

2. 实际调查过程中,首次笔录往往难以涵盖所有细节,因此可能需要补充询问以完善信息。

3. 受害人的多次笔录可能是因为案件复杂性或需要更全面地记录事件经过。

4. 另外,嫌疑人可能会改变供词,这也可能促使警方进行多次询问以获取准确信息。

5. 在强奸案件中,加害者通常会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迫使受害者屈服,违背其意志进行性行为。

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知情人怎么说? (二)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汤兰兰强奸案背后疑点重重。

今天,各大新闻网站基本都被澎湃报道的“汤兰兰案”刷屏了。这篇名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报道,讲述了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的一离奇案件:14岁少女汤兰兰把全家人“送”进了监狱。

2008年10月,14岁的汤兰兰向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自己从6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当月底,仅有60多户人家的大旺村(化名)陆续有16人被抓,最终包括汤兰兰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

知情人谈汤兰兰强奸案:她指证40多人 爷爷死因存疑2006年春天,万秀玲(左)抱着小儿子与女儿汤兰兰(右)合影。

【被告拼命申诉,原告及证人却不露面】

但奇怪的是,网上找不到事发当年任何一篇正规媒体的报道,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本案,也只能找到汤继海(汤兰兰父亲)的减刑文书,并没有当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更为离奇的是,本案中的被告有异常强烈的申诉欲望,除了没口供的被告,其他均当庭翻供。

案发至今,10个涉案家庭一直秉持着申诉信念,没有被判刑的仍旧坚持申冤,被判刑的甚至抵制减刑申冤。该案被告人中有两人系“零口供”定罪,汤兰兰的姑父刘长海便是其中之一,背上“轮奸”罪名的他被判15年,但他至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为此,其妻汤玉梅已经奔波了10年。

目前,被告人中已有5人刑满释放,汤兰兰的母亲万秀玲是最近出狱的那个。服刑8年零8个月出狱的万秀玲,在该案中的罪名是强迫卖淫,汤兰兰称其在两村民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对此,万秀玲全盘否认,“我到现在都蒙在鼓里”。

出狱后,她便和汤玉梅一起进行申诉,她迫切希望能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但这一切并不容易,因为汤兰兰已经从原来的户口本上消失了,基本处于失联状态。而原告方的重要证人——汤兰兰的干爹王凤朝倾诉意愿却很勉强,甚至在万秀玲电话询问孩子下落的第二天也失联了。

也由于原告方和当年侦办人员方面说辞的缺失,报道发出后被质疑偏向被告一方,也有不少人因此怀疑案件的真实性。

【案件本身疑点重重】

纵观案件本身,确实存在着不少疑点,首先,一个孩子从6岁开始遭遇强奸、轮奸,长达7年的时间里,精神居然没有出现问题,竟然还会大胆地写举报信状告亲人要知道,通常从幼年就遭遇性侵的孩子,精神状况都会有些异常。

其次,一个遭遇亲人性侵的孩子怎么还会被农村父母不遗余力的送到镇上去读书甚至还因为前一个学校“没有英语”而转学而且女孩长年不在父母身边,父母会把自己加害过的孩子送出去给机会报复回来再次,干爹干妈的说辞明显前后矛盾,且不愿露面。

另外案件中的犯罪群体异常广泛,除亲属外,还有寄宿同学的父亲。如果说父母强迫其卖淫,亲属犯罪还比较方便,那么据家较远的寄宿地点,其同学的父亲又如何跟汤兰兰产生交集呢

当然,这些疑点是建立在案件属实的基础上的,也可能案件本身是个冤案,但这种假设下也存在着疑点。一为公检法的判案逻辑,按理说,涉及面如此广泛的重案要案,如果想要隐瞒事实真相,要遮掩的东西将会非常多,经办人员的心理素质也要非常强,能够陷害这么多人而面不改色,这甚至不是钱财能解决的问题。

二则是汤兰兰本人的动机,报道中完全没有提及汤兰兰与自家亲戚的感情状况。如果本案是冤案,那么汤兰兰陷害自家所有亲戚,包括亲生父母的动机何在到底有什么样的仇才会让她这么做

【知情人披露重要信息】

据当地知情者反映,当时汤兰兰实际共指证了四十多人,但仅有1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二十多人未侦查,如果案件真实,他不理解为何会让这二十多人逍遥法外。而且有村民录下了汤兰兰敲诈其姑父的电话,录音中她直接称呼干爹干妈为爸妈,并表示这个事是他们说出来的。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有她承认撒谎以及电话敲诈行为属实的记录。

知情人表示,汤兰兰爷爷的死因也另有隐情。据当时的尸检报告,死者右枕部、右臂外侧见片状皮下出血(有多块出血,其中一块面积为13、0*9、0平方厘米皮下出血),结合病理检验:皮下出血为陈旧性出血,时间3-5天,根据出血的位置,面积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特点,且有多脏器出血。但皮下出血伤从何来注射痕迹如何形成多脏器出血成因法鉴没有交代。

根据他所了解到的情况、掌握的证据,他认为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知情人表示,他会继续为这个案件出力,直到真相大白。

认定强奸罪立案要些什么证据 (三)

1、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2、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3、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4、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一、认定强奸罪立案要些什么证据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

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3、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确定是否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二、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的暴力程度其实也是蛮高的,主要是为了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伤。所以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复杂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权和人身权。当然也只有在认定构成了强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犯强奸罪的都是男子,但是妇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时候,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证据判断。因此,在发生强奸案后,受害人一定要尽快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有效证据,如果间隔时间较长的话,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就不会立案了,因为此时的证据大部分都已经灭失。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强奸案派出所为何对受害人一天内接连做2次询问笔录是否违规,优尔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