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媛案主犯再犯可能性高达76%,为何还要放他出狱? (一)

素媛案主犯再犯可能性高达76%,为何还要放他出狱?

优质回答12年前韩国的素媛案轰动了整个国家,让很多人为之愤怒不已。在《素媛》这部电影问世以后,更是令世界人民都为之战栗。但是令人无法接受的是,这样的罪犯竟然只被判处了12年,这对于受害人来说真的是极其的不公平了。在其出狱之前,有数据表示该罪犯再次犯案的可能性高达76%,但是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不按照规定放他出狱。

一、素媛案罪犯12年刑期已满素媛案一经曝光,就遭到了大众的关注,主要还是因为该罪犯太过于凶残,说其是恶魔也一点不为过。但是在恶魔犯下了如此滔天大罪时,仍然只是被判处了12年的有期徒刑。在12月12日,其刑满释放。

二、素媛案罪犯再次犯案的可能性高达76%,碍于法律却不得不放其出狱赵斗淳也就是素媛案罪犯的名称,在狱中坚持锻炼身体,其1个小时可以做1000个俯卧撑,体能好的简直是恐怖。此外,赵斗淳还多次表示希望能够见见受害者,真的是令人恐慌。在狱中,有关部门对其再犯案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得出其再次犯案的可能性极高,但是却由于法律原因不得不将其刑满释放。真的是将恶魔放回了人间呀。

三、有关部门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其再次犯案虽然不得不将其刑满释放,但是也对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其一,赵斗淳出狱以后希望佩戴7年的电子脚镣,以便对其进行进行监控,一旦进入特殊区域就会给出警报;其二,在其居住地附近,安装了3700多个摄像头,就为了防止其作案;另外,还在附近居民的家中安装了安心铃,以便能够及时求救。希望这些措施能够震慑住赵斗淳吧。

“素媛案”元凶将出狱,再犯罪率极高,那为啥要放他出来? (二)

优质回答只是说他再犯罪率高,但他还没有犯,法律讲究证据的。

01、猜测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一部名为《素媛》的电影让我们认识到人性究竟有多的不堪,而这部电影是根据现实真实事件改编的,元凶是一名名为赵斗淳的男子,今早也就是12月12日早上6点左右他出狱了。

再他还没有出狱时,外界很多人都认为他不该被放出来,因为他再次犯罪几率太高了,有人评估他再犯案几率高达70%,而且他还天天在监狱里做俯卧撑。

但这一切都只是大家做的推测,推测这种东西是无法作为法律依据,假如警察怀疑一个人很可能会犯罪,于是将其逮捕,然后判刑坐牢,你觉得这种合理吗?如果真的可以做,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变得很乱。

法律的意义就是它对待所有人都是平等,它讲究证据,如果赵斗淳真的因此再次犯罪几率高延长刑期,那么法律将失去公平意义,其实我也不怎么希望赵斗淳出狱。

02、如何对待赵斗淳。赵斗淳出狱对于韩国居民来说确实是个危险,所以我个人觉得为了避免悲剧再次的发生,对待这一号人物要进行24小时监控,毕竟以前就传出赵斗淳出狱后会复仇的消息,虽然实行全天监控,确实要耗费大量时间,但我觉得都是值得的。

据说韩国警方就是准备这么做,韩国警方对外宣称将会对赵斗淳进行专员一对一看管,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个人还是比较满意的。

而且我觉得当初韩国法院对赵斗淳的判决是有些问题的,赵斗淳那样的行为才被判了12年,最骚的这个是12年还是在原基础减刑三年,讲道理这个判决是轻了,可能是因为韩国法律刑期上限的问题吧。

刑满人员出来后又把人打成轻微伤会加重处罚吗? (三)

优质回答再犯罪这类经验型的犯罪行为,比初犯偶犯具有更强的社会危险性,其犯罪性质更为恶劣、手段更为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

某县统计显示,再犯罪比例呈增高趋势。2008年——2014年间再犯罪的总人数和所占比例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0年、2013年和2014年,再犯罪的人数比例占到该县刑事犯罪总人数的4.5%、4.3%和9.2%盗窃罪居多,其次是抢劫罪。

新的再犯罪种类也在增多。如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故意杀人罪等。

无业人员和农民占再犯罪的81%,并具年轻化(18——35岁),团伙化,专业化

刑释人员容易找回在监狱中服刑认识的、曾经同是犯罪人的“哥们”来寻求关心和帮助,而这些“同是天涯沦落人”的犯罪分子聚到一起,想到的多是再次犯罪。

一是家庭因素的不良影响,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亲人对其的冷漠、指责,甚至是排斥。有许多的家庭在犯罪人执行刑罚阶段,就对其不管不顾,放任自流。以至于其破罐子破摔,再次犯罪。当然内心的主观因素起决定作用。

监狱的封闭性让犯罪人长期处在封闭的环境中,抑制了人的社会属性。有些刑期长的犯罪人员甚至将监狱当成自己的家,离开监狱回到社会之后反而难以适应和生存。对刑期较长的犯罪人员而言,对陌生环境心有畏惧。监狱改造罪犯场所也是隔离社会的一道高墙。

相互交叉渗透感染是监狱弊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犯罪人接触最多的就是罪犯狱友,接触中陈述自己的思想、个人经历和犯罪经历等,难免相互影响。不少偶犯、初犯轻罪者,由于受到性质恶劣罪犯的熏陶,汲取了许多新的犯罪方法。他们在出狱后很可能效仿,而升级犯罪。

司法模式中,检察官注重依法批捕起诉;公安机关侦破案是首位,重定罪的口供和破案线索。法院核定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监狱等监管机关重劳动改造、轻灵魂纠正。不少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无法认真悔罪反思、深挖犯罪根源,汲取教训,矫正人生观、价值观。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流于形式。刑满后,罪犯并未得到内心深处的教育和警醒。当再次返回社会时,随时都有可能再次犯罪。各环节中思想教育改造灵魂的重要意识太薄弱了。

深入研究剖析再犯罪人员和案件的特点、再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助于调整执法、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再犯罪的监控和治理更为有效。

现实中腐败问题也严重侵蚀着司法队伍。某些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了牟取不义之财,大罪化小罪,小罪化为零。扫黑职能变成了“保护伞”。为罪犯大开方便之门,违法违规“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提前释放”死刑变死缓,无期改有期,使某些罪犯无法无天、气焰嚣张,图财害命,继续横行于社会。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

“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杀人犯五年徒刑提前一年半假释后8天又欲杀妻案”湖北广水市政法书记等30余人涉保护伞、为罪犯减、改刑期等。这些案例都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

社会需要公平正义,建设美丽中国的新的小康社会离不开完善法治的保驾护航。

司法界应该增加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各个环节应阳光办案,公开办案,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完善社会各界、人民大众的评价参与机制。“假释”“减刑”“取保”审批等应重新核定程序,增加阳光、监督机制。刑满释放人员应提前予以评估,不能以刑期走过场,而将有重新犯罪倾向的放入社会。继续杀人害命。对于那些短期内刑满释放又继续再犯严重刑事案的,应立案调查有无严重问题。尽一切可能堵住再犯的“漏洞”。利用职权将“重刑犯”放归社会,祸害大众,等同严重的犯罪!对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一放了之。有再犯倾向的应该置于公安、社区等的监管之下

8月16日,河南省虞城警方发布紧急通知:目前,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宋明利正在商丘境内活动,随时有行凶可能。

虞城警方8月13日发布的悬赏通告显示,8月12日13时许,虞城县刘店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宋明利有重大作案嫌疑。宋明利,46岁,目前,抓捕仍在进行中。

宋明利曾因假币罪、盗窃罪六次被判刑。1999年9月判六个月,2009年9月判拘役四个月。2010年1月判十个月。2012年8月判七个月。2017年8月判八个月。2018年12月判一年。

像这样严重的累犯再犯恶犯,释放前就应该认真评估其社会的危害性。目前该罪犯已背负多条人命。相关部门谁来负责呢?应该严肃立案调查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大多数被送进监狱的罪犯出狱后会再次犯罪,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