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十大典型案例了吗? (一)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十大典型案例了吗?

优质回答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山西、天津、新疆、安徽、云南、四川、广东、浙江等地农业农村部门紧抓线索,深挖源头,积极查办案件,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大案要案。在质量兴农万里行启动仪式上,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学习借鉴,推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山西省永济市农委查处邹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山药案

2016年3月,山西省永济市农委在对黄河滩山药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邹某某在其种植的山药地块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和甲基异柳磷,送检的土壤样品里经检测含有甲拌磷成分。经查,邹某某共购进甲拌磷12箱,甲基异柳磷12箱,在山药地块使用甲拌磷4箱,甲基异柳磷111瓶,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9月,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农业种植及相关活动。

二、天津市宝坻区农业部门查处怡某某等人在香菜种植中使用限用农药案

2016年4月13日,天津市宝坻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接群众举报,宝坻区朝霞街道中关村园区有人使用限用农药甲拌磷种植香菜。宝坻区农业部门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焦某某等5人为了清除虫害,在承包的200亩香菜地内使用了甲拌磷农药,经检测,甲拌磷含量不符合标准。农业部门随后对涉案地块种植的香菜进行了翻耕销毁,将涉案产品1000余斤进行了查封销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怡某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罚金;禁止怡某某等在三年内从事蔬菜类食用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活动。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城县农业局查处马某某生产含有限用农药蔬菜案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第四季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某蔬菜生产基地油白菜、上海青样品氧乐果超标80倍。霍城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立即组织追回未售上海青和油白菜,与棚内不合格蔬菜一并集中销毁,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4月,生产基地负责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查处王某某等人向生猪注药、注水案

2016年,安徽省霍邱县畜牧兽医局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经2个月的暗访蹲守,成功端掉一个给待宰生猪注药、注水窝点。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生猪29头,盐酸异丙嗪7支,无名药水1瓶及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窝点负责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贩购生猪后注射药物并注水,检测其所注入的无色液体以及生猪尿液中含非食品原料肾上腺素,案件随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5月,王某某、张某某二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扣在案的猪肉4780公斤予以没收、销毁。

五、云南省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董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牛案

2017年9月29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常村村委会中寨组董某某用仓栅式货车装载一头死因不明的黄牛尸体,从旺常村家中运往芒市,途经长水客运站时,被执勤的特警查获并转交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董某某运载的黄牛,为约650公斤的杂交公牛,经临床检查判定无生命迹象,属于死因不明动物尸体。9月30日,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责令当事人董某某对死亡黄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六、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查处高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17年1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接群众电话举报电话,反映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4组有人私自屠宰生猪。2017年12月7日凌晨1时,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会同郫都区农业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高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不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等物品实施了扣押措施。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批生猪货值为人民币20余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当日已销售屠宰的5片生猪胴体和生猪产品共计190公斤,违法所得3490元,当事人非法屠宰生猪的货值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7年12月,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查处吴某某违法使用“瘦肉精”案

2015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某养牛场存在往牛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情况。经核查,吴某某在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饲养有78头牛,采集的尿液、血清和饲料样本中“瘦肉精”快速检测呈现阳性。进一步检测显示,尿液中克伦特罗含量为2.73mg/L,饲料中克伦特罗含量为0.398mg/kg。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8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首犯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八、天津市武清区畜牧兽医部门查处李某某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养殖生猪案

2017年2月6日晚,天津市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康华肉制品有限公司检疫员,对当地运猪户朱某某运到屠宰场屠宰的15头猪进行快速抽检,发现2份尿样盐酸克仑特罗呈阳性。经查,该批次15头生猪有10头来自武清区黄花店二街个体养殖户李某某。经进一步调查,李某某于2015年10月从流动药贩手中购买了500片含有瘦肉精成分的药品,用于治疗生猪咳喘。2月8日,武清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不合格的猪肉产品及养殖户李某某饲养的盐酸克仑特罗超标的23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武清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6+.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畜产品养殖、销售。

九、广东省中山市渔政局查处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案

2018年4月10日,中山市渔政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仓库内存有禁用药物呋喃唑酮片以及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小檗碱片等人用药物。执法人员当场对药物进行了封存,并对该虾苗场育苗池中的虾苗及水样进行了抽检。经检测,虾苗样品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4月27日,在公安机关和当事人的见证下,渔政执法人员对涉及的9个育苗池中的287490尾斑节对虾和20280尾罗氏虾苗,进行现场无害化销毁处理。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浙江省德清县农业局查处沈某某在黄颡鱼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案

2016年10月,德清县农业局对德清县禹越镇三林村沈某某养殖的黄颡鱼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其黄颡鱼产品孔雀石绿超标。在此之前,沈某某因同种原因被农业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但因证据不足,沈某某未受到刑事处罚。12月22日,德清县农业局依法将此案移送给德清县公安局处理。2017年6月,当事人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630车祸最后怎么处理的 (二)

优质回答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在南京开庭。新华社记者 韩瑜庆 摄

昨天(27日)上午9点30分,备受关注的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5死4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昨天的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小时,20多家媒体记者及部分受害者亲属、市民代表获准入场旁听。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今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100毫升。南京检方对此高度重视,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昨日,该案在南京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特大惨案发生后,立即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对张明宝如何定罪、如何量刑成为焦点。

检方调查,张明宝此前就常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他拥有的3辆轿车2006年以来有过80次违章记录。据悉,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明宝现有财产一时无法足额支付赔偿,南京江宁区政府代为偿付了300多万元赔偿金。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分歧主要在犯罪主观意愿及罪名认定上。控方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且过去有过酒后驾车经历,吃饭的地点离家较近,路况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同时考虑到张明宝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等,要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昨天,张明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结束前,他痛哭流涕,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惨死小夫妻郑琳和康伟东的父母以及另一位死者家属表示,坚决不接受道歉,要求严惩张明宝。

“6·30”惨案发生后不久,南京掀起了“禁酒风暴”,严厉打击酒后驾驶。同时,关于酒驾的法律问题也成了探讨的热点。对于与醉驾者同桌劝酒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问题,也引起人们关注。昨天上午,张明宝接受了法律、受害者家属及自己良心的三重审判。再过数日,他将被定罪量刑,得到应得的惩罚。“6·30”惨案发生后,本报曾撰文追问,同桌共饮者要不要担责,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跟张明宝同桌喝酒的人如未尽提醒义务,则对惨案负有一定责任。事实上,近5个月过去了,这些人似乎并没有被追究。

昨天,检察院在起诉中提到了与张明宝事发当晚同桌饮酒的共有9人,起诉书中列出了其中5人的姓名,但并未提及他们的身份,记者多方打听,试图联系他们,但均未成功。随后采访张明宝妻子时获知,她认识其中一位同桌共饮者,但从没想过联系对方,对方也从没跟她联系过。她认为,祸毕竟是自己丈夫闯下的,尽管别人说一起喝酒的也有一定责任,但她不想将别人牵连进来。

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经过持续的整治,目前酒驾情况已经比以前明显减少。这一变化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亲朋同事聚会时碰到开车人一般都已不再劝酒。在此,将张明宝在法庭上掏心窝子的话送给每位驾驶人:开车不喝酒,喝酒莫开车。记住,这是一位酒后驾驶者的忏悔之言。(记者 陈珊珊 陈迪晨)

张明宝醉驾案回放

6月30日晚20时许,张明宝在南京江宁金盛路醉酒驾车,酿成5死4伤的惨剧,当场被警方抓获;

7月1日,张明宝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7月15日,张明宝被南京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9月15日,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张明宝案,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10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11月27日,张明宝案在南京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张明宝流泪大喊“对不起” 受害人家属痛斥“太迟了”

昨日上午9:30,制造了震惊全国的“6.30”醉驾惨案的张明宝在南京中级法院受审,南京市检察院对张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庭审中张明宝对自己的行为基本未作辩解,承认所犯罪行,只是痛哭流涕地请求受害人家属原谅。他的忏悔未得到在惨案中不幸身亡的康伟东、郑琳父母等受害人家属的原谅,控制不住悲愤情绪的受害人家属在法庭上几次出声痛斥。辩护律师认为张明宝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高刑是7年。张明宝将如何量刑?检察官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只是请法院依法判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结束,未当庭宣判。

双方家属都参加了旁听

开庭时间是上午9点半,8点20分,记者来到南京中院门口时,部分受害人家属已在寒风中等候多时。其中有两名神情悲怆的老人,正是在车祸中惨死的孕妇郑琳的父母,57岁的郑传润和55岁的袁振英。郑琳的公婆、康伟东的父母也来了,由于康母日前不慎跌伤腿,需坐轮椅,所以提前从特殊通道进入法庭了。此案受到了全国几十家媒体的关注,不仅南京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派了众多记者到场,还有不少中央和省内外媒体记者,由于旁听席座位有限,还有不少媒体记者没有能拿到旁听证。进入不了法庭,他们就在庭外采访受害人家属等人。还有不少市民自发前来,家住明月港湾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不认识死者,但是事情发生在小区附近,他对此事极为关注,对康伟东郑琳的父母充满了同情:“孩子都走了,两家老人怎么办啊,太悲惨了。酒后驾驶真是害死人。”

进入法庭后,记者没有看到张明宝的家属。要开庭前,在旁听席的后排出现了一位神情忧郁的妇女,记者认出,她就是张明宝的妻子。

上午9点30分,审判长沈晓蓓宣布开庭。两名法警将身穿黄色犯人服、戴着手铐的张明宝带上法庭。相比于5个月前,现在的张明宝面色灰暗浮肿,看上去苍老了不少。他轻轻扫了一眼旁听席,旋即移开目光,径直走到被告席。当张明宝出现在法庭上时,受害人家属露出愤怒的神情。

庭审特写 张明宝突然冲旁听席大喊“我对不起你们”

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张明宝的情绪基本稳定。从他回答法官及公诉人讯问时的表现可以看出,他的悔罪态度还是不错的。另外,整个庭审过程中他一直低着头,神情悲伤,语气低沉。

最后陈述时,张明宝首先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我要向受害人家属说一声对不起,我确实不是完全故意的,真的……”说到这里,张明宝语气发颤,哽咽出声。在此之前,公诉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就“故意还是过失”进行了激烈辩论,大概是受此影响,张明宝用了“不是完全故意”的表述。

张明宝说,开庭前他在看守所一夜没睡,连夜写了份稿子,想拿出来读。法官说,书面材料庭审结束后交给法庭,现在简明扼要地陈述一下想法就行。张明宝顿了顿,再次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我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我非常非常愧疚。我想以我的事情告诫所有的开车人,大家一定要以我为诫,开车别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

张明宝的最后陈述很简单,大概只说了两三分钟,一半内容是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另一半则是哀求法院对他从轻判决。张明宝说,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希望法院念在以下三点,对他从轻判决。一是事发至今,他的悔罪态度一直很好,也在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二是,他以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个合格的公民,从来没有危害过国家和社会;三是,他工作兢兢业业,为国家社会创造过财富,做出过贡献。

说这段话时,他有点“抖抖豁豁”,几乎带着哀求的意味。最后,他说:“希望法官看在三点,对我有个好印象,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再创财富,再去进一步补偿受害人。”

在被带出法庭时,张明宝回头对旁听席大喊“我对不起你们”,痛哭着离开了。

受害人家属:他就是“刽子手”

旁听席上除了媒体记者、市民代表外,还有不少受害人家属。郑琳的父母和康伟东的父母都来了,四位老人紧挨着,坐在旁听席北侧后排,神情悲怆。在他们旁边,坐着一名年轻男子,是受害人汪云水的儿子汪先生。

昨天上午,这些家属第一次见到“杀害”自己亲人的刽子手,他们的悲痛和愤怒可想而知。庭审开始前,记者看到康伟东的母亲郑翠红坐在旁听席默默流泪,心中不忍,上前安慰她。老人告诉记者,从事发到现在,儿子、媳妇和未出生的孙儿的身影无时无刻不在她眼前晃悠,她内心悲痛难忍,真的熬不下去了。20多天前,她恍恍惚惚地摔了一跤,腿摔坏了,刚在鼓楼医院开了刀,早上还是坐轮椅来的。

考虑到受害人家属身体状况不好,情绪波动太大可能出现意外状况,法院特意安排了医生在庭外值班。开庭前,主审法官还过来安慰郑家和康家的四位老人,提醒他们在庭审中控制情绪。郑翠红咬着牙说,她会忍住,坚持住,一定要看着刽子手受审。

庭审中,每当郑琳、康伟东被撞的瞬间被提起,记者总忍不住回头望望四位老人,怕他们撑不住。只见他们低着头强忍悲痛,肩头一颤一颤的。

张明宝的眼泪和道歉,在受害人家属的剧痛面前,显得如此苍白。庭审结束时,张明宝犹在道歉,郑琳的母亲袁振英和康伟东的母亲郑翠红终于忍不住怒吼出声:“你的对不起说得太迟了!从我孩儿死到现在,这么多天了,你现在才说对不起?!”张明宝痛哭出声,他扭过头冲两位悲痛欲绝的母亲说:“我也没办法,真的对不起,对不起……”

张明宝被带离法庭后,郑母、康母喊着惨死孩子的名字,抱头大哭,郑父和康父也老泪纵横,此情此景,令人心碎。

律师减罪辩护惹怒受害人家属

庭审中,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好几份证据,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所有辩护,检察官迅即反驳,有的更激怒了旁听的受害人家属,使得他们忍不住高声责骂。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旁听人控制情绪。

辩护律师出示被撞伤的西瓜摊摊主王某和李某与张明宝达成的谅解协议,表示希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张明宝的处罚。还有包括张明宝邻居的证词,证明张明宝平时为人真诚热情,工作踏实勤奋,关心社区工作,关心家庭,是个好公民,没有劣迹。但检察官反驳说,这些材料并不能为张明宝起到任何一点开脱,实际上,不少受害人,如康伟东与郑琳的父母就提交材料要求严惩,还有不少市民甚至希望对张明宝处以极刑。因此,判决不应该受此影响。

辩护律师指出,张明宝肇事的那条道路缺乏相关安全设施,道路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检察官认为这个理由很荒唐,不能睡不着怪床歪,难道贪污犯能指责制度缺陷吗,难道强奸犯能以被害人衣着暴露为减责理由吗?

辩护律师忠于职守地进行辩护,张明宝是酒精肝病人,醉酒后控制力比健康的人要弱。但检察官迅即指出,张明宝有酒精肝这种病,更应该注意不能酒后驾驶。律师又说,张明宝曾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听到“见义勇为”四个字,郑琳的母亲忍不住怒斥这是“屁话”。而法官也打断这位律师,称张明宝有无见义勇为与本案案情无关。

随后,检察官也明确表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情,也不能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为张明宝是个好居民,好父亲,与他犯罪量刑无关。

法庭激辩“故意”还是“过失”

检察官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罪量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庭审中,张明宝大多数情况都是低着头,对检察官的指控基本不持异议,其辩护律师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表示认可。但是辩护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而张明宝应该以刑法115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罪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如果以此款定罪,张明宝最多判7年徒刑。他认为张明宝并不希望撞人,只不过自认为经常喝酒开车都没事,这一次也没事,因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且,张明宝没有仇视社会和社会公众的故意。

对此,检察官迅速予以反驳,指出如果张明宝醉驾希望撞到人,故意撞人,那就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了。张明宝虽无撞人的故意,但他明知酒后驾驶是违法的,是存在危险的,却还是酒后驾驶,实际上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因此属于故意犯罪里的间接故意。而且,从来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以仇恨社会为条件。

检察官提醒辩护律师注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一后果;但本案中,张明宝在第一次撞人和第二次撞西瓜摊时都有意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基础已经丧失,张明宝显然不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此时,他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放任了危害结果,显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如何量刑 “酌情考量”是未知数

检察官对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法律支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发布稿指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文中特别提到“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位律师表示,依据该司法解释,张明宝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但如何“酌情考量”还是个未知数。

“我不敢面对他们,不知如何应对”

“我欠他们一个道歉”

“我丈夫从进去到现在,我一直没有见过他,也不知道他在里面过得怎么样?”刘凤霞说,有时想想也挺恨丈夫的,毁了别人幸福的家庭,也毁了自己幸福的家。深夜里,有时甚至想一死了之。

“我一直对被我丈夫伤害的人心存愧疚,我也多次委托街道和社区处理事件的领导表达我的歉意。”对于外界指责她一直没有出面向受害者家属道歉,刘凤霞说,自己很害怕,对这样的事也不知如何应对,更担心面对受害者家属时,怕他们难以控制情绪,自己无法面对。”

打电话道歉没人接

张明宝的妻子进入法院时,没有记者发现。庭审结束她走出法院大门时,立即受到了各路记者的围追堵截采访,张明宝的妻子在家人的陪同下准备打车离开现场,而所有的媒体记者也跟着紧追了过去,瞬时整条广州路立即堵塞起来,法院法警不得不一边拦住记者,一边帮助张明宝妻子打车离开现场。在坐上出租车前,张明宝的妻子对众多记者说,她在事后曾多次打电话到郑琳的家里,可是就是一直没人接听,她希望受害人的家属能原谅她,无论她做什么她都希望能弥补,可惜他们不原谅她。说完这句话,张明宝的妻子就钻进了出租车离开了现场,而她的亲属则还没来得及上车,一路追过去喊“她身上没钱!”

“这5个月,我眼泪都流干了”

在一位亲戚的家中,刘凤霞对记者说,“这些日子以来,我的眼泪都流干了,日子过得太艰难了。”刘凤霞说,为了偿付因丈夫惹祸而欠下的赔偿款,她四处奔走,筹凑款项。

刘凤霞告诉记者,张明宝的父母均是孤儿,且均在早年过世。张明宝上有两个姐姐,但大姐几年前已去世,二姐夫在其事发之前数天,正好检查出患上了胃癌,又动了手术。“那段时间,我都快要崩溃了,每天上医院挂水,前后就我一个人忙里忙外,半个月就瘦了20多斤。”刘凤霞流着泪说,当时连帮忙的人都很少,什么事都要她自己处理。就是到了现在,每到晚上,她就睡不着觉,整夜失眠。“想得太多了,但又不能不想,就这么想着想着,就心酸,就失眠。”刘凤霞说。

对于当地政府垫付的赔偿款300多万,刘凤霞称自己一直在努力寻求机会偿还。“三套房子和两辆车都交给政府了,由政府来处理。”在昨天法庭上,刘凤霞是第一次听说三套房产卖了110多万。刘凤霞说,当初的那辆肇事别克小轿车,现在仍然停在交警大队的停车场里。“如果可能,也要将这辆肇事车卖掉,多凑一点是一点。”

“丈夫进去了,欠账难要”

刘凤霞向记者证实,跟张明宝一直合作的一家公司,算下来,尚欠他们家500多万元,但自从张明宝被羁押后,刘凤霞找到这家公司,希望能支付相关的款项时,被对方以这笔债务需要审计为由,一拖再拖,没能要到一分钱。

“以前都是我丈夫在外面打理,现在他进去了,轮到我到处找别人要钱,原本算好的账,又说要审计,到现在一分钱也没能要到手。”刘凤霞介绍说,张明宝跟对方合作了6年多,为了要钱,她是拿着算好的账单找对方要钱,但被推翻了。刘凤霞向记者回忆称,以前张明宝都是干一段时间,基本是到年终了,结算时,算一下工程量,以监理签字为准,扣去非常小的一部分,再通过内部协商,就能拿到几百万的工程款。但现在改为由她去讨要工程款时,对方却称需要审计,还告诉她,初步审计后,可能张明宝还倒欠该公司200万至300万元。

“实在不行,只能通过起诉解决了,欠政府的钱不能不还。”刘凤霞说,没想到自己出去办事这么难,欠的钱没要回来,张明宝先前在外面欠钱的债主也找上门来,好在不多。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欠的钱都要还掉。刘凤霞表示,欠了政府的钱,而政府相关人也了解了她家的情况,确实有一些外债没能要回来,但还是有偿还能力的,目前需要再等等。

“希望社会给他一个机会”

刘凤霞一直关注着相关媒体对丈夫张明宝的报道,她告诉记者,律师多次传达了丈夫的意思:“卖掉家里值钱的东西,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者,偿还政府垫付的费用。”

父亲庭外举着女儿女婿婚纱照

“他们家人怎么就不能登门向孩子遗像鞠个躬?”

昨日上午,在“6·30”惨祸中痛失孩子的康伟东、郑琳的父母等受害人家属早早来到南京中院参加旁听,尽管有在该案中受伤的伤者与张明宝达成谅解协议,但康伟东、郑琳的父母坚决表示不原谅,并要求法院判张明宝死刑。

把儿子女儿照片捂在胸口

上午8点20分左右,“6·30车祸”受害者康伟东、郑琳的父母均来到了法院,因为康伟东母亲腿受伤,康伟东生前的同事建议老人就不要去听庭了,但是老人坚持要来,说无论如何也要看看那个“杀人犯”是如何被审判的!当老人坐在轮椅上出现在公众面前时,曾经在事发前采访过老人的记者明显感觉眼前的这两位老人又憔悴了许多。康伟东的母亲由于过于伤心,终日精神恍惚,20多天前摔断了腿,幸好儿子的同事接她来南京治疗。昨天她是坐轮椅来的,她哭着说,没有人能体会到这几个月来她每天度日如年的感觉。人家生病,儿子女儿都来到病床前看望自己的爸爸妈妈,而她却没有,只能把儿子媳妇的照片捂在胸口……7月份从南京回盐城老家后,她花了一个多月时间买了套房子,装修得跟儿子家一模一样,把儿子媳妇的婚纱照挂在里面,专门纪念他们。康伟东父亲则表示,他们坚决不能原谅张明宝。

在没有进入法庭之前,郑琳的母亲和父亲面对记者的镜头,几度哽咽得说不出话来,郑琳的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向记者表示,自己的女儿忘记不了,女儿肚子里的孩子也忘记不了。郑琳的父亲郑传润说,在事发之后,他们全家虽然悲痛万分,但心里总是还有一个小小的期盼,希望张明宝的家人能够登门,向孩子的遗像鞠个躬,献束花。可遗憾的是,张明宝的家人从来没有露过面。

高举女儿女婿遗像

上午11点30分,庭审结束后,刚刚走出法庭的郑琳的母亲,又被记者围了起来。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又一次泪流满面。“我一直在想着我的孩子,我们一定要张明宝来偿命。”她坚定地说。而郑琳的父亲则在法庭门口再一次展示了女儿女婿的大幅结婚照,上面一对恩爱的小夫妻,如今不在,而面对着数十家媒体记者的询问,郑父一手高高地举起这幅照片,同样坚定地回答:“让张明宝来为车祸中所有的逝者偿命,是最好的结果。”

康伟东的父亲推着轮椅上的老伴走出了法院的大门,面对电视台的镜头,康伟东的父亲高举着手臂表示,一定要判处张明宝死刑!由于当庭没有宣判,老人表示他们之前已经上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处肇事者张明宝死刑,虽然当天没有结果,但是他们期待着宣判的那一天。

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 (三)

优质回答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

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qz,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qz。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qz罪既遂(并罚)。

9、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10、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qz,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准备强*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面部被泼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实施**行为。甲在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

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11、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甲走私的是*品,乙走私的是**物品。甲乙二人成立走私*品罪和走私**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强*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甲承担强*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

12、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13、甲准备好*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4、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15、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刑是15年,合同诈骗罪的刑是无期徒刑。对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

条件:一是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

通条款,或者说没

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16、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17、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继续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甲在着手实行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18、对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因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

19、甲持有数量较大的*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故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所持*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发了乙贩卖*品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持有*品)的范围,应认定为立功。

20、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并揭发了乙曾对自己强*的犯罪事实,宋某应认定为立功。

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下列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不构成立功;(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3)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例如,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一罪。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

22: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23:在绑架过程中,另起抢劫之意,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实行并罚。

24: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能工具上抢劫。

26: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27:即使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动劫罪。

28: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

29: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型法第263条的规定。

30: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

31: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百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32: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3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34: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35: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36:乙到甲家办事,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37: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再如,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

38: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A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A占有。

39: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40: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了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宜认定为抢夺罪。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41: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后逃走,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

42:26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偷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阴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3:行为人盗窃存折、储蓄卡、汇款单等债权凭证后,使用欺骗手段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职员、邮政工作人员取得财产,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成立诈骗罪;但是,利用盗窃或者拾取的债权凭证通过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4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不管行为人事后是否捡回了该财物,均应认一为犯罪既遂。

45:住在雇主家里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的隐蔽场所的,成立盗窃既遂。

46:行为人实施欺编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7:如使用仿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48: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也不成立诈骗罪.但是,行为人向**者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则成立诈骗.以欺骗方法取得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49: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50:行为人虽然提拱了价格相当的商品,但在告知了事实真相后对方将不付金钱的场合,故意就商品的效能等作虚假陈述,使对方误信商品的效能,而接受对方交付的金钱的,构成诈骗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提供相当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宜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51: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52: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父母的, 成立诈骗罪.

53:无钱饮食、住宿的处理。行为人到饭店吃完饭后,谎称出去办事借机逃走,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对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诈骗罪。

54: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则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再如,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普诈骗罪。

55:“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而非诈骗。

56:利用他人支付凭证在自动取款机取得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冒用他人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职员、特约商户职员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金融)诈骗罪。

57: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毁坏的,仅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8: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褒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

59:沈某骑自行车到摩托车修理店,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修理店门口,遂起占有之念,又见该修理店里货架上没有摩托车锁,于是问店主:“你店里有没有摩托车锁?”店主说:“这里没有,你要的话,等一会我回去拿。”沈某便说你快点去拿吧,我要办事去呢。“店主在沈某的催促下,离开了修理店,临走时对沈某讲:“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下店。”店主离开后,沈某骑走摩托车。在本案中,虽然沈某欺骗店主使其离开修理店,但店主并没将财产转移给沈某占有,店主虽然让沈某帮忙看店,但此时沈某充其量只是修理店财物的占有辅肋者。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主暂时离开了修理店,修理店中的财物仍然由店主占有,所以沈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打黑风暴的分集剧情 (四)

优质回答1、《罪责难逃》

1999年7月7日、8月18日,梅河口市连续发生两起涉枪暴力案件,受害人均是石健,而石健是当地一流氓犯罪团伙的头子。 梅河口市公安局在追捕疑犯的同时,迅速将案情上报上级领导机关--通化市公安局。

通化市公安局局长刘鹏伟对该案极为重视,在取得通化、梅河口两级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后,立即派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潘学章带人前往梅河口,以搞社会治安调查的形式,秘密摸排涉黑组织的情况。

经过三个月的紧张工作,调查组基本摸清梅河口市的两个分别以田波、石健为首的较大的涉黑团伙。

在省、地、市三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省公安厅、通化市公安局、梅河口市公安局联合组成打黑专案组,首先将打黑目标锁定田波团伙。

1999年11月19日,打黑专案组成功抓获田波,而就在大规模的行动正要进行时狡猾的田波竟然逃跑了!

田波在渭河口市掀起了轩然大波,各种谣言四起,许多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打黑决心表示怀疑,打黑专案组经受了沉重的压力。

在各级领导更大力度的支持和热情关怀下,总指挥刘鹏伟号召全体专案组人员团结一致,用事实说话,将打黑行动转为公开,各项工作同时进行。

通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董明春在潘学章前往沈阳摸排田波行迹后来到湄河口,带队调查出田波为非法敛聚钱财而犯下的惊人犯罪事实。

2000年4月,专案组南下深圳,先后抓获涉黑骨干李家勇、蒋涛、杨勇、徐庆俊,然后北上鞍山,抓获涉嫌杀人疑犯徐成贵,“7.07”、 “8.18’:案成功告破。

2001年2月,省公安厅打黑特别行动队在省刑警总队总队长刘伟的亲自带领下;在辽宁省东港市将在逃首恶田波抓获。

打黑专案组乘胜追击,彻底地打掉了田波团伙,又将石健团伙铲除,打黑行动取得了辉煌的战绩。

2、《江南大督捕》

一名叫吴立国的男子光天化日之下被四名蒙面枪手开枪打死。

警方通过调查吴立国的女友发观吴生前曾经在白沙洲地区秘密开设赌场。就在这时,吴立困生前的司机吴小海突然神秘失踪了,警方根据线索找到吴小海,但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与此同时,一名曾在白沙洲另一家赌场参与过赌博的赌徒提供了一个情况,赌场打手喻华斌在索债时无意中说吴立国枪击案是他干的。警方设计将喻华斌秘密逮捕,但喻拒不交代,案件陷入僵局。

就在这时,又一起枪击案发生,被追杀者竟是吴立国的司机吴小海! 吴小海百般无奈,终于向警方投案自首,交代了他与赌场老板沈希忠密谋杀死吴立国的真相,并揭开了沈希忠赌博公司的罪恶内幕。

经过充分准备,武汉警方对黑老大沈希忠的赌博公司展开大规模围剿行动,由于种种原因,沈希忠和其他几乞赌场骨干分子漏网。

就在打黑行动开展的同时,又一起恶性案件发生了:苞谷行老板李应新被人用枪打断双腿,并挖出双眼。

经过分析,警方认定是沈希忠手下一伙人所为。经过大规模围捕,案件首犯邱八在白沙洲落网。根据邱八的交代,警方在咸宁抓获案件另两名主犯汤柏林和施相浩。闻知风声后,隐匿在武汉的沈希忠将其堂弟沈希祥从藏身之地骗出,自己则和情妇李曼逃得不知踪影。

根据沈希祥提供的情况,警方在沈希忠的别墅日夜蹲守,终于在李曼打来的电话中得知沈希忠的下落,罪行累累的黑老大终于落入法网。

3、《罪有攸归》

1999年4月8日晚,沂春市发生了一起涉枪杀人案,死者黄东系当地无业人员,曾经是社会上响当当的人物,后因吸毒而家财破败。

沂春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责成沂舂市公安局、沂春区公安分局全力侦破此案。很快,专案组在河北唐山市将涉案疑犯许也、康云山抓获,两人交代此案由沂春市无业人员司国庆指使。当专案组全力追捕司国庆时,他己逃离沂春市,下落不明。

经查,司国庆,因在其家六兄弟中排行第三,绰号“司老三”,这些年来在沂春市网罗百来有前科劣逆者其卖命,非法敛聚钱财,号称“沂春老大”,民愤极大。

基于上述情况,沂春市委市政府下定决心,责成沂春市公安局和各区、县公安局联合组成打黑专案组,力争做到斩草除根,除恶务尽。

沂春市公安局打黑专案组成立后,下设追捕组、群众发动组、宣传组、调查取证组、审讯 组等,一场声势浩大的打黑行动全面展开。

在全力追捕司老三及其骨干成员李吉安、王刚的同时,由于专案组的努力工作和沂春人民踊跃举报,司老三的弟弟司老五的犯罪事实也浮出水面。

长期以来司老五夫妇靠非法手段垄断沂啤酒市场,并在其开设的“百乐园”夜总会从事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和买卖枪支等犯罪活动。

打黑专案组立即将该团伙一网打尽,并乘胜追击,将包庇、私藏枪支的一些涉案人员抓获,接着,又调查出司氏家族犯罪团伙所涉嫌的80多起各类刑事案件,并固定了证据。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沂春市打黑专案组在沂春市委市政府、黑龙江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下,终于在哈尔滨市将涉黑首恶司国庆及骨干成员李吉安、王刚抓获,最终彻底打掉了司氏犯罪团伙!

4、《特别授捕令》

2000年7月,市委书记唐有月接到了一封盖满鲜血手印的举报信。信上列举大量事实,集中反映以刘四利、刘德富力首的两个恶势力团伙几年来的种种暴行。盛怒的唐书记找来市公安局局长余国强严令追查到底,尽快破案,给全市人民—个交代,给社会—个安宁的环境。

在市局领导的统一安排下,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首先抽调干警成立了“刘四利专班”展开秘密侦查。专班干警三下随州,找到被害人晏果,查证落实了—起重伤害案。在专班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刘四利团伙人员犯下的种种罪行逐渐浮出水面。

与此同时,市局抽调干警成立了“刘德富专班”,对另一恶势力刘德富团伙展开调查;专班子警首先查证了刘德富团伙持枪大闹居委会和强夺建筑工程的犯罪事实。

在市打黑除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余国强局长开出特别搜捕令,对恶势力团伙的集中打击开始了。

在全国打黑狂飙的大背景下,狡猾的犯罪分子有所察觉。为达到最好的抓捕效果,余国强局长指示干警不宜大规模抓捕,而采取秘捕的方式,各个击破,务必—网打尽。

恶势力团伙成员纷纷落网。与此同时,专班干警对所有到案人员一律实行易地羁押,边抓捕边突审,力争深挖。在强大的审讯攻势下,一件件令人发指的罪行真相大白。

余国强局长亲自指挥、周密部署,恶势力团伙头领之一刘德富落入法网。而另一团伙头领刘四利却闻风而逃,省公安厅的领导来到专案组,指示此案已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襄樊警方也派员上案增援。

恶势力团伙刘洪平在藏身的矿洞里落网,经过审讯,刘洪平供出了令人震惊的“2.24”故意杀人案的内情。

在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专案组终于侦知团伙头领刘四利已潜逃至广东韶关。追逃小组在武警和韶关市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于2001年3月3日将恶势力团伙首领刘四利及骨干成员余勇华抓获归案。至此,“二刘”黑恶势力团伙成员全部落网,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正义的审判。

5、《铁证》

从98年起,克左中旗敖包苏木等地频繁发生暴力伤害事件,治安状况恶化。 2000年1月,敖包苏木更是发生了冲击乡人大会场的恶性事件。

克左中旗公安局介入调查,发现这些事件与一个叫作“富氏集团”的组织非法发放高利贷有关。旗委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决定调整敖包苏木的领导班子。旗公安局刑警中队长秦海鹰被任命为敖包苏木党委副书记,并参与侦察富氏集团涉案情况。

秦海鹰等人到任后旗帜鲜明地与暴力催贷行为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富氏集团头目富新海百般拉拢秦海鹰等人,但秦等不为所动,富新海十分恼火。

在秦海鹰等人对案件展开紧锣密鼓的调查时,富新海蓄意制造了马家砖场事件暴力抗法,并试图抢夺武器。秦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射击,击伤了富的打手包天锋,有效地制止了事态的发展。但富新海等人却恶人先告状,诬告秦海鹰蓄意伤人,对抗出现了白热化的程度。

旗公安局在掌握了富氏集团暴力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后,果断采取措施抓捕了富新海等犯罪嫌疑人。老百姓敲锣打鼓,载歌载舞,给公安局送锦旗,表达心声。

但是由于富氏集团案情复杂,有些涉案证据清查难度较大,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富新海,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富新海在一片鞭炮声中出狱,并耀武扬威地横行街市,极大地刺痛了办案人员的心。

旗公安局顶着巨大的压力开始了历时半年的艰苦的取证工作。工作中,他们克服了难以想象的困难,相继固定了富氏集团主要犯罪成员的涉案证据,铁证如山。

旗公安局再度展开大规模抓捕行动,先后抓获了十余名涉案疑犯,并在辽于鞍山成功抓获畏罪潜逃的首犯富新海,打掉了这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让科尔沁大草原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明白了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