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背景与意义

在毒品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遏制毒品蔓延、打击毒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的主要内容与条款

《决定》对毒品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决定》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对于数量巨大的毒品犯罪,将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这些条款的设定,旨在通过法律的威严,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同时,《决定》还加强了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打击力度。对于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决定》还规定了对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毒品管理方面,《决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实行了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这一规定有助于切断毒品生产的原料来源,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制造和传播。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打击与铲除

《决定》对于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律强制铲除,并对种植者进行法律制裁。这一规定旨在消除毒品生产的土壤,减少毒品的来源。同时,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行为,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鼓励违法者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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