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法考试考点:想象竞合犯 (一)

2021法考刑法考试考点:想象竞合犯

最佳答案法考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同学们备考的重点和难点,刑法要想拿到高分,抓住痛点是关键,下面法考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刑法的考试考点: 想象竞合犯

关系,仅仅只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该行为均具符合性,因此被联系在一起。

【易错点】

法条竞合的类型

(1)完全包容关系。例如,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领域的一种特殊诈骗犯罪,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已经包含了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素,此外还针对贷款领域增加了一些新的要素,因此,触犯贷款诈骗罪必然会触犯诈骗罪,二者是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诈骗罪是普通法条,贷款诈骗罪是特别法条。类似的还有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一节的其他犯罪,如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2)部分包容重合关系。例如,重婚罪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破坏军婚罪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二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破坏军婚罪中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这种行为类型与重婚罪中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就是法条竞合。

【易错题】

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二/56.多选)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考点】想象竞合犯

【答案】ABCD。解析:甲将2000元现金交给乙,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甲将4克海洛因有偿转让给乙,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因为存在两个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想象竞合犯。A项说法错误,当选。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在于,法条竞合是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本身存在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这种关系,仅仅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该行为均具符合性,因此被联系在一起。非法拘禁罪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通过控制人质来实现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从法条的规定来看,二者就具有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因此,应认定二者的关系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B项说法错误,当选。

抢劫罪既遂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甲给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属于抢劫的预备行为。2小时后,甲见乙不在,便取走乙价值2万元的财物,财物的获得与使用麻醉药压制反抗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属于抢劫罪中劫取财物的行为。甲拿走乙2万元的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为盗窃罪。由于存在两个不同的行为,因而不构成想象竞合犯。C项说法错误,当选。

将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受贿行为)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境外组织(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是两个行为,因此不构成想象竞合犯。因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其他犯罪,一般都应数罪并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说法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CD。

抢劫与绑架罪的想象竞合是什么意思 (二)

最佳答案关于想象竞合的定义,即是指行为主体的同一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两种或者罪行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实际审判中仅按照其中一种最严重的罪行进行量刑和处罚。在此过程中,若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了非法的拘禁以及控制活动,那么原有的抢劫行为实际上就有可能在同时构成绑架罪。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我们必须遵循“从一重处断”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时,我们应当选择其中法定刑罚最为严厉的那一项罪名来作为最终的定罪依据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2021法考刑法考试知识点:敲诈勒索罪 (三)

最佳答案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

结构: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

恐吓行为

①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②本人或者第三人实施,但由第三人实施时,行为人必须让对方意识到自己能影响第三人。

③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也可以通过不法途径实现恶害的内容。

恐惧心理:恶害内容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使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可能发生.

处分财物:恐惧心理与处分财物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取得财物:没有取得财物的,不构成诈骗罪既遂。

遭受损失:这是指合法财产的损失。

【易错点】

1.抢劫与敲诈勒索

区分标准:被害人有无意志(选择)自由。如果有,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没有,成立抢劫罪。

考点提示:是不是当场(当即)给付财物,不是两罪的区分标准。敲诈勒索罪也可以当场取得财物。

2.绑架与敲诈勒索

区分标准:有无实际控制人质。

具体情形:

①客观上没有绑架他人,但谎称绑架他人进而勒索财产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②实施绑架行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勒索财物的,仅成立绑架罪,不再定敲诈勒索罪。

3.诈骗与敲诈勒索

相同点:行为人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财物。

不同点:交付财物的原因不同。前者是被骗,后者是被迫。

认定:

①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也同时陷入错误认识与恐惧心理,属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②行为人只实施了欺骗行为,没有进行恐吓,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产生恐惧心理,只能定诈骗罪。

【易错题】

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二/15.单选)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考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想象竞合

【答案】 C。 解析: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并以此相威胁,迫使乙交付财物的行为,系以损害名誉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其采取的胁迫手段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故不构成抢劫罪。A、B两项错误,不当选。

因乙临时有事离开,甲未能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即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胁迫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故其敲诈勒索行为还处于预备阶段,成立敲诈勒索预备。甲以拍摄裸照动机进入乙宅,发现无人后,另起犯意拿走了乙的3万元,构成盗窃罪既遂。甲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不属于想象竞合犯,若处罚敲诈勒索罪的预备犯,则应数罪并罚。综上,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刑九取消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有哪些? (四)

最佳答案原刑法认定绑架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的情节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认定一罪,即绑架罪,适用法定刑加重情节;刑九对此内容进行修订,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应认定为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做出了修改,原第二款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法条2024规定是怎样的? (五)

最佳答案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绑架罪成立之后法院可能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公民因为他人实施绑架行为而死亡,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绑架罪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1、《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公民是不能因为想要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的,更不能在绑架之后,因为没有勒索到钱财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这是由于不管是绑架行为、还是故意杀人的行为,都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规定。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信息,欢迎点击优尔律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