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2024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 (一)

【建议收藏】2024版!人身损害1-10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

最佳答案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人身损害致残程度评定带来了两个重要变化。首先,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和雇员损害等案件的人身损害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仅工伤除外。这一调整旨在实现司法鉴定标准的统一,提升公正性和一致性。

其次,新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这意味着过去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在新标准实施后可能不再符合伤残等级。这种变化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伤残程度,确保伤者得到与其损伤相匹配的赔偿。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评定提供了原则、方法和内容。该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并参考了多个相关文件,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

在鉴定原则方面,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如存在两处致残,鉴定意见应分别说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在处理伤病关系时,需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形式,如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或没有作用。在判断致残程度等级时,应综合考虑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

新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在判断依据方面,应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遇到标准未涵盖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实际情况,参照标准附录A的规定,确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标准条款两次进行鉴定。四肢大关节、牙齿折断、移植或再造组织器官的损伤,以及四肢重要神经、血管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永久性植入式假体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以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测量数值的计算方法,也都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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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过罪的人不能工作了吗? (二)

最佳答案刑事处罚一般来说是对于触犯了刑法的人所采用的处罚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同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越来越健全。对于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进行职业选择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

那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当然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人,除了本人有很多职业不能从事以外,法律对其子女的择业也有很多限制。例如服兵役、报考警校等。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

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呢?

一、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或者正在服刑、曾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子女的报考。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的,会影响。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纪律处分的;(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五)有过吸毒史的;(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五)文身的;(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三)

最佳答案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8月18日8时许,叶清平前往位于建瓯市水源乡大源村大宅自然村宅上巷57号其女朋友叶某1家中拿东西时,见与其女友关系暧昧的被害人陆某1站在叶某1家左侧卧室里,遂质问陆某1为何在此,二人发生争执。叶清平在客厅洗衣池边找到一根木棍,持棍击打手握类似凿子自制工具的陆某1手部、右侧头部,致陆某1倒地后离开现场。当日中午12时许,陆某1被陆某3等亲属送至建瓯市立医院,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陆某1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颅内大量出血,脑干受压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当日,叶清平接建瓯市公安局水源乡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叶清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小峰律师解答:

叶清平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事发偶然,犯罪手段一般,案发后叶清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清平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张小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本人从事过刑事案件的公诉及侦查工作,通过近十八年的工作,对各类法律问题有了更多的操作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作为一名律师,我的宗旨是时刻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全身心搞好法律服务。

饮酒身亡所有同饮者都要承担责任吗?聚餐劝酒违法吗? (四)

最佳答案周举聚餐喝酒返回家中身亡,周举的妻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起参加聚餐的11个同桌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万梅等诉被告王仁等生命权纠纷案,终审驳回万梅等的诉讼请求。

关于饮酒身亡的责任划分

朋友宴请或者是聚餐是一种正常的社交活动,在宴请中举杯敬酒属于合理的活动范畴。那如果认为大家只要坐在一起,在酒桌上端起酒杯喝酒,互相之间就有了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本意的。

饮酒者,他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是否可以饮酒,酒量的多少具有判断力和控制力,特别是你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患有疾病不能饮酒的情况下,而其他的同饮者也并不知道你的身体状况,你在不能饮酒的情况下还继续饮酒,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及后果负责。

并且在民法典出台后,也已经明确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各方分担损失的。这一种裁判原则的适用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够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共同饮酒属于情义行为,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判决由各共赢者分担损失,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同饮者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去分析:

第一是需要先看这个死亡的结果与饮酒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对方身体本身就患有疾病不能饮酒或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等情形。

第二要去看有没有证据去证明酒桌上有存在恶意的劝酒和罚酒的行为,对于过度饮酒的情况有没有尽到提醒制止的义务。

第三是否将醉酒者处于危险状态而没有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治疗或者是妥善处置。

律师总结的,劝酒致死需要法律责任

劝酒致人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饮酒者,要承担由劝酒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是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清醒酒友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是宴会的主人应当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现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聚餐劝酒的注意事项

咱就是说,这宴请聚会喝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喝酒的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作为共同喝酒人,彼此之间应该相互提醒、劝阻,提醒不让其过量饮酒,劝阻不让其过量饮酒哈。

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优尔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故意伤人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