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

法院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贡献者回答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通常情况下,涉外离婚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告所在地”指的是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地。

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这体现了中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上的灵活性。

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案件管辖: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原则上由定居国法院管辖。但如定居国法院拒绝受理,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权可由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行使。

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管辖:对于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离婚案件,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也有权受理。

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案件,但在审理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定居在外的港澳台居民离婚案件,原则上由定居地法院管辖,但因特殊原因,也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了灵活的管辖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效率。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二)

贡献者回答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如下:

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情况:

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的,若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情况:

双方居住在国内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的情况:

双方居住在国内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规定:

若双方都没有中国户籍,需查看婚姻缔结地是否在中国。在双方都没有户籍的情况下,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唯一途径。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被告提出应由更方便的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注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涉及涉外离婚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民法典规定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中关于涉外婚姻案件管辖的规定如下: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时,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时,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仍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民法典涉外婚姻离婚如何确定管辖 (四)

贡献者回答涉外婚姻离婚的管辖权主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原则: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涉外离婚:

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华侨的涉外离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我国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同样如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可向我国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公民: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

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

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情况: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此类离婚案件;但如所在国以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仍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