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深度解析

一、引言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背景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是关于协议离婚条件下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重要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而该条款的出台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条款内容

具体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规定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时,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三、法律解释与适用

协议离婚与财产分割协议的关系

离婚协议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能生效。如果协议离婚未成,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反悔权利与法律效力

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时,法院将不再认可该财产分割协议。这意味着,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在离婚未成时,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院的裁量权

在协议离婚未成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四、社会意义与影响

保障离婚自由与财产权益

该条款的出台,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的自由意志。同时,也确保了当事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促进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通过明确协议离婚条件下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问题,该条款有助于减少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议,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

五、总结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是关于协议离婚条件下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时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自由与财产权益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款的出台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在实践中,我们应深入理解和把握该条款的精神实质,以确保其得到正确适用。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变通规定的制定

(一)婚姻法第50条对这种变通规定做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

1、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则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同样适用的。

/2、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三)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1、关于法定婚龄。

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2岁,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都是如此规定的。

2、关于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

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如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必须依法办理等。

3、关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节制上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4、关于民族通婚。

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5、关于子女的民族从属。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有的民族规定,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时,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如禁止家支、部落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等。

(二)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2、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

3、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4、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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