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
- 2、雇佣合同区别
- 3、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哪 (一)

优质回答1. 合同主体差异
- 用工主体要求:劳务(雇佣)合同的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则特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 主体地位:劳务(雇佣)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以“劳务”与“报酬”交换为主,受雇人通常不受雇佣方内部规定的约束,且可向多家提供服务。相比之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劳动者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通常不得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
2. 权利义务及国家干预
- 劳务(雇佣)合同属于私法关系,强调意思自治,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国家不干预。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严格规范,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休息制度、工伤保险等均有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
3. 争议处理程序
-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按民事争议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劳动仲裁。而劳动合同纠纷则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服仲裁结果方可起诉。
4. 合同形式
- 劳动合同须书面形式。劳务(雇佣)合同除书面外,口头或其他形式也可。
5. 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管理,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明确。
雇佣合同区别 (二)
优质回答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是雇主和劳动者,劳动者在经济组织中具有从属性。雇佣合同:主体之间平等独立,没有身份隶属性。
国家干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建立时国家意志起主导作用,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必须先通过仲裁解决。雇佣合同:签订主要依赖于当事人意愿,国家干预较少,纠纷处理通常直接通过法院。
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需要仲裁前置。雇佣合同:适用《民法通则》,直接诉诸法院。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雇主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雇主可能承担更多责任。雇佣合同:雇主没有提供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和雇员的责任划分明确,赔偿责任也明确划分。
风险负担和赔偿责任处理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标准相对模糊。雇佣合同:雇主和雇员的责任界定清晰,赔偿责任明确。对于雇员自身伤害的处理,适用的法规和赔偿规则也有所不同。
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雇佣合同跟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主体资格不一样,处理争议的方式以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各方面都不一样。比如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没有给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劳动关系中,不管有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 一、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2、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3、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的处理受《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一般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签订的是雇佣合同,比如家里面要雇保姆的话,雇主可以跟保姆签订雇佣合同,可是跟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就不能跟员工签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而另一方是跟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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