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18条 非现金对价 (一)

贡献者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明确指出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时,企业应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若公允价值无法合理估计,则参照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变动,依据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应作为可变对价处理,遵循准则第十六条规定。

单独售价,即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收入的确定涉及五步法,其中第三步为确定交易价格,后四步则分别详细解释了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及应付客户对价等情况下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

非现金对价部分强调,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因多种原因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对价形式本身的变化(如企业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价格波动)或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因素(如企业履约情况影响公允价值)。合同开始日后,若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发生变动,则应作为可变对价处理。然而,如因对价形式导致的变动,则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具体案例中,企业收取100股股票作为非现金对价,在合同日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在满足条件的时点与合同日之间,由于股价变动导致的偏差,则应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反映市场变化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1-3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 (二)

贡献者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第1-3条定义和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着重于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权益增加。

第二条:收入定义为,企业通过日常活动产生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这些流入通常源于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大多数客户间的合同,但排除了金融工具相关合同(如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等)和特定租赁合同,这些分别依据相关准则处理。保险合同也适用其特定会计准则,客户定义为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具体来说,收入准则仅适用于那些符合日常经营目标的经常性活动,如产品销售、咨询服务等。非经常性活动,如固定资产处置,不构成收入。适用范围的例外包括租赁、保险合同等特殊金融交易,它们遵循各自的专业会计准则。

了解何时适用收入准则至关重要,例如在合作建房的低价租回交易中,企业需判断其在提供服务中的角色,以确定是否适用收入准则。案例分析中涉及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和设备租赁合同,需根据合同实质判断是租赁还是商品销售,以确定收入确认方式。

最后,准则还涵盖了BOT合同的收入确认,以及回迁房等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强调了交易实质在会计处理中的重要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25条 交易价格分摊 (三)

贡献者回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中的第20-25条,详细阐述了如何处理交易价格在多项履约义务之间的分摊。

第二十条规定,在合同包含多个义务时,应在合同开始日依据每项义务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比例进行分摊,交易价格不应因后期变动而调整。

第二十一条强调,企业通常以类似情况下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作为确定单独售价的依据。如果价格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成本、毛利等信息,可能运用市场调整法(调整商品售价以反映企业成本和毛利)、成本加成法(商品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或余值法(剩余价值作为单独售价)进行估计,尽量依赖可观察的市场输入值,并保持方法的一致性。

余值法适用于价格波动大或未定价的商品,通过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其他商品已知售价得出某商品的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涉及合同折扣的分摊,如果折扣只与部分履约义务相关,企业会将其按比例分配至这些义务,然后采用余值法继续定价。

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款则关注可变对价的处理,包括在合同变更后的分摊处理。变动金额需根据条款规定,分摊至相关义务或商品,已履行义务的变动会影响当期收入。在合同变更后的处理上,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如合同内容变更或不影响合同基础的变动,分别进行会计调整。

最后,对于单独售价的确定,特别提到当余值法得出的单独售价接近零时,企业需要评估这一结果的合理性,因为合同中的商品通常都有其实际价值。

明白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18条 非现金对价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优尔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