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有着严格而细致的规定。这一标准旨在为因病或因非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能力受损的人群提供一个公正、公开的评定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丧失劳动能力被明确划分为完全丧失、大部分丧失和部分丧失三种情况,涵盖了从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到影响日常工作的轻度肌肉疾病等多种情形。这些界定标准不仅体现了
- 1、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 2、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
- 3、上海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 4、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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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

答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神经系统及肌肉疾病相关标准:
单肢瘫,肌力3级:指单个肢体的肌肉力量明显减弱,无法抵抗重力,仅能在床面上进行水平移动。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指两个或三个肢体的肌肉力量减弱,能抵抗重力,但抗阻力能力较差。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指单个手或足的所有肌肉力量极度减弱,仅能在床面上进行微小的水平移动。
呼吸系统相关标准: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指患者长期存在呼吸困难的症状,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心血管系统相关标准: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指患者的心功能受损,日常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肝脏系统相关标准:
中度肝功能损害:指肝脏功能受到中度损伤,可能出现黄疸、腹水等症状,影响患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
其他相关标准:
各种疾病造瘘者:指因疾病需要进行造瘘手术的患者,如肠造瘘、胃造瘘等,这些手术可能影响患者的劳动和生活能力。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一规定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 (二)
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如下:
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
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在我国有如下情形可鉴定为无劳动能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者;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肺、肾、肝等一个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综上所述,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上海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三)
答上海神丧失劳动鉴定标准有几下情况的,且治疗无效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植物状态或者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 (四)
答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
1、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高于法定劳动年龄即男60岁,女55岁,16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因残、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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