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一)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202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它的业务管理机关和附属单位也得一起实行这个条例哦。业务管理机关就是那种经费从业务收入、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里出的机构;附属单位呢,就像是企业里搞业务、职工文化教育和福利的那些地方。

关于工资和保险金的支付:在附属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还有工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的工资不是企业行政或资方直接给的,那生育假、病伤假的工资,还有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就得由给他们发工资的单位来付。这个单位还得按他们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的3%来交劳动保险金,交给企业行政或资方统一处理。不过,原在企业工作的但脱离了生产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可以免缴劳动保险金哦。

医疗费用怎么来:工人职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在医疗期间的医药费,还是得由企业行政或资方来承担,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来。

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的情况: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里,供给制的人员还是得按供给制的规定来办,不能用劳动保险条例。还有,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果他们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那就继续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也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啦。

2025年人社局权威划定,工龄认定标准细则! (三)

2025年人社局关于工龄认定标准细则如下:

核心认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龄从劳动者开始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时间起算,包含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主要认定依据:优先以人事档案中的招工表、转正定级表、调资记录等明确工作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社保缴纳记录可佐证劳动关系及工龄;档案不全时,可用工资单、工作证、离职证明等辅助证明。工龄计算方法:同一单位或因组织调动、企业合并等非个人原因换单位,工作时间不间断累计用连续计算法;非本人主观原因中断工作,间断前后时间合并计算用合并计算法;特殊工种(井下、高温、有害健康)按规定折算,井下/高温每满1年按1年3个月算,有害健康按1年6个月算用工龄折算法。特殊情况处理: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计入连续工龄;服兵役期间、符合规定的知青下乡时间等视同工龄;档案不全可通过工资表、原单位证明等材料,经社保部门审核后认定。操作流程:个人或单位申报,单位申报需确保资料真实,个人申报需备齐档案及辅助材料;向当地社保部门提交材料,由其核查档案、劳动关系及证明材料;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需补充相关证据。

需注意,工龄认定直接影响养老金、医疗期等权益,具体细则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最终以当地社保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被废止。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规废止情况: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被1994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所修订。这份函件明确表示,修订后的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意味着原《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不再适用。法律适用原则:根据1995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律适用的优先级原则是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应当遵循和执行新的相关法规,而不是已被废止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经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