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嫁后,是否仍然享有土地补偿款,这是一个复杂且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问题。通常而言,如果女方在出嫁后未在夫家获得新的承包地,同时娘家的承包地依然保留并未被收回,那么理论上她是有权享有土地补偿款的。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受到当地土地政策、村规民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某些地区,出嫁女可能因政策或习俗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应得的土地补偿。因此,具体问题需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政策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一)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相关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因为其属于集体所有权,又采取家庭承包制,实践中问题太多而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回答。那么女方出嫁后,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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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是娘家第一轮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口之一,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前出嫁并把户口落户到男方家(仍然是农村户口),第二轮承包时,娘家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变,户主仍然是第一轮承包时的户主,也就是出嫁女的父亲。现在娘家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得到了赔偿款。出嫁女能否对此笔款项有分配权。
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邓小琳律师解答:
关键点在外嫁女户口迁出与否?出入地是在哪?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
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历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出嫁后户口迁入大城市后的情况
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4、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
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邓小琳律师解析:
征收农村土地的,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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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二)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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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安亚晶律师解答:
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安亚晶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当事人可以沟通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亚晶律师简介
安亚晶律师,2008年毕业于太原科技大学政法系,2010年正式执业,在12年执业中,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
郭百利个人简介 (三)
贡献者回答郭百利,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2月22日,河北唐山人,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持有中共党员身份。他目前在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和高级合伙人,该律所专注于土地法务业务。他在法律界的多个机构中扮演重要角色,如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法律顾问,河北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团成员,以及河北省法学会《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行性研究》课题研究组特约成员。
郭百利的律师生涯始于200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他最初在河北三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2005年开始专职律师工作。随后在2006年,他在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于土地征收法律业务,师从闫凤翥律师。2007年,他与他人共同创办了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从那时起,该所逐渐发展为以土地法务为核心的专门事务所。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郭百利主要处理的土地法务案件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承包、权属争议、违法占地、土地开发、交易和金融相关问题。他直接参与或指导了超过500起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还为众多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这进一步提升了他在土地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四)
贡献者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律师服务费用在2000元至30000元之间,浮动比例为20%。 若费用计算结果低于2000元,则固定收取2000元。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收费; 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5%收费; 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4%收费;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上述费率的浮动比例为20%,但累计费用若低于2000元,则固定收取2000元。
3. 计时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费用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之间,具体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行约定,浮动比例为20%。
4. 特殊情况: 若案件出现反诉,反诉部分的费用可酌情减少。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若原承办律师继续负责,则可按原收费标准酌情减少收费。
5.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费用不能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请注意,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律师事务所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委托律师前,建议与律师事务所详细沟通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农民土地律师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优尔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