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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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作为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其防治工作一直备受重视。2006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一)

优质回答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并最终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类和动物的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务院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防治方针和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防治(简称血防)坚持以预防为主,采取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的策略,人与家畜的防治同步推进,特别注重传染源的管理。 血防工作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确保责任明确。

第三条 血防区的领导与管理 在有血防任务的地区(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需强化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还应将血防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监督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职责,并由血防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区域内重大问题,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血防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执行。 第四条 表彰与奖励

对在防治血吸虫病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如防治效果突出、科研工作有重大突破、在血防工作中服务年限超过十五年、在非血防区发现新血防区等贡献者,血防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经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和监督、预防和治疗、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将血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血防计划并组织实施。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对血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 血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血防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科技、农业、水、林业等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引进、推广血防先进技术。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血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职责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血防工作的规章、政策和计划;

(二)综合协调血防工作;

(三)进行血防技术指导,普及、宣传血防知识;

(四)监测、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五)收集、反馈、报告血防信息;

(六)组织开展对人的查病、治病工作;

(七)承担药物灭杀钉螺的任务。第九条农业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制定家畜血防实施细则;

(二)对家畜血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家畜血吸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治疗;

(四)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开展防止钉螺孳生和灭杀钉螺等血防工作;

(五)指导血防区农村居民科学兴建沼气池,改善卫生环境;

(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渔民血吸虫病查治工作。第十条计划、财政、水、林业、民政等行政部门的血防职责:

(一)计划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将血防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血防经费,研究制定与血防有关的财政政策;

(三)水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负责将灭杀钉螺纳入农田水利建设和江河湖泊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林业行政部门根据政府的血防计划编制和实施植树造林抑制钉螺孳生的工程计划;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给予生活救济。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血防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居)民开展血防工作。第十二条 血防区的农场、渔场、林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血防计划做好血防工作。第三章 预防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具有防灭钉螺效益的工程项目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林业建设资金等实施的农田、水利、林业建设项目,能结合防灭钉螺的,优先安排在有钉螺的地方实施。第十五条 血防专业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血吸虫病分类防治工作方案分别开展人群血吸虫病和钉螺存在状况、家畜血吸虫病调查。血防专业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开展调查时,血防区的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血防专业机构根据钉螺存在状况,确定有钉螺地带和易感染地带的范围,报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易感染地带设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由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堤防管理部门负责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

优质回答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擅自损坏或移动警示标志:

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损坏或移动警示标志,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堤防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修复或赔偿损失。

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对于在有钉螺地带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单位处以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则罚款100元以内。

未经环境卫生调查建设大型项目或拒绝防治措施:

若未经环境卫生调查在有钉螺地带建设大型项目,或者拒绝血防专业机构建议的防治措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罚款超过10000元需报上一级审批。

擅自移植有钉螺地带的植物或运输有钉螺地带的泥沙:

擅自移植有钉螺地带的植物或运输有钉螺地带的泥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要求消除危害或承担相关费用。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畜经营、运输及血吸虫病畜处理不当:

涉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家畜经营、运输,以及对血吸虫病畜处理不当的情况,将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政府及相关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血防专业机构和其他卫生防疫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若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相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哪些啊? (四)

优质回答血吸虫病的防治条例主要涉及预防、诊断和治疗等方面,以下是其中的关键要点:

首先,预防是关键。个人应避免接触含有血吸虫的水源,如不赤脚在疫区水域中行走,不食用未经煮熟的可能受污染的水产品。在接触疫水后,应及时洗手和清洗受污染的皮肤。

其次,一旦出现疑似血吸虫病的症状,如发热、腹痛、腹泻等,应立即就医。医生会进行相应的检查,如粪便检查或血液检查,以确认诊断。早期诊断是治疗成功的基础。

治疗方面,针对轻度感染,可能采用药物治疗,如使用伊维菌素或其他抗寄生虫药物。对于发热等症状,如需退烧,可遵医嘱使用布洛芬类药物。如果病情发展为细菌感染,可能需要抗生素治疗,但必须由专业医生开具处方并指导使用。

总的来说,防治血吸虫病的条例强调了个人卫生习惯和医疗干预的重要性。在任何情况下,遵循专业医疗建议是保障健康的关键。因此,当遇到相关症状时,切勿自行用药,应及时寻求专业医生的帮助。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五)

优质回答在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章中,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中指出,如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执行条例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如索取或收受财物,克扣、侵占、截留或挪用血防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相关人员将面临依法处分。严重者,其刑事责任将被追究。

第三十一条针对违反封洲禁牧区管理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被明确规定禁止放牧。一旦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将勒令改正。如不听从,单位将面临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个人则可能被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特别强调,如果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已由其他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了处罚,将按照那些规定执行,以确保法规的全面执行。

扩展资料

《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经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管理和监督、预防和治疗、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优尔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