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这一生死交织的场所,每一个决定、每一个动作都关乎着患者的生命安危。当谈及医院抢救不及时这一敏感话题时,人们往往会心生疑惑:这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实上,抢救不及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一概而论。它取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是否与患者的人身损害有因果关系。若因疏忽、懈怠导致抢救时机被延误,且对患者造成了损害,那么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吗 (一)

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于医疗事故吗

优质回答医院抢救不及时属不属于医疗事故需要视情况而定:

1、抢救患者不及时,如果构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护士给病人输液时,把肠胃营养液输入血管,会导致什么后果 (二)

优质回答昨天下午,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披露了一起医疗事故,事件发生在6月29日。患者蒋某在4月份因急性心肌梗塞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塞。5月28日,蒋某自行转入常州市三院。入院当天,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在6月29日11点22分,一名护士在给蒋某更换输液时,发生了一起严重错误,将肠胃营养液误输入了患者的静脉通道。这一错误导致患者出现紫绀症状,医院随即展开紧急抢救。然而,尽管医院尽了全力,最终还是未能挽回患者的生命。

事故发生后,常州市三院主动向蒋某家属道歉,并承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处理。医院明确表示,将承担相关的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常州市三院的负责人表示,目前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方案。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医疗安全和患者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任何操作失误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三甲医院.小手术出现事故医生应负什么责任,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三)

优质回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第三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优尔律网其他栏目。